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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当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备用照明是否需要设置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依据GB51348-2019第13.6.4 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另依据GB51348-2019第13.7.15.7 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此处设置过度照明的原因个人理解:GB51348-2019第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 条第6款的要求: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问: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当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备用照明是否需要设置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