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类
- 消防专题
-
- 规范标准应用
- 规范·专题·文件汇总
- 新规解读
- 基础专题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防火间距
- 灭火救援
- 安全疏散
- 安全疏散距离
- 安全疏散人数·净宽度
- 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 消防电梯
- 防火分隔
- 防火涂料
- 工业建筑
- 主要建筑功能的消防要求
- 主要建筑部位的消防要求
- 住宅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 汽车库
- 电动汽车库
- 消防水源及给水设施
- 消防水泵&泵房
- 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
- 灭火器
- 防烟排烟系统
- 消防控制室
- 消防设施-供配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报警联动-设计验收
- 给排水消防问题集锦
- 消防问答
- 解读及应用-释疑
关于建筑高度数值精度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5.1.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另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
请问,是否可理解为 凡建筑高度不大于54.49m的住宅建筑均可认定为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方案调整层高疏忽了。消防验收的不认可这个解释,认为超54米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