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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3.4.1条注2,两座厂房防火间距不限的问题
根据建规的3.4.1条的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且注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现在有一个丙类厂房和1个丙类仓库贴临建设,两者之间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1h,满足注2、注6的规定,这样符合要求吗?现在有人提出来,标准说“两座”厂房之间可以防火间距不限,这个案例不是两座厂房,是一座厂房的两个部分。那么,这样说有依据吗,怎样判断是两座还是一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