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实施!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增至30项
修订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实施。新版强制性国标将“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从10项增至30项,并重点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分别规定直接判定要素。
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b)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c)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
d)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 55037、GB 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e)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应符合附录A);
f)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
g)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h)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016、GB 50072的规定;
i)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明确统一管理单位;
j)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大于GB55037的规定值;
b)违反GB55037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c)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55037、GB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d)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A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e)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GB55037的规定;
b)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 55037、GB 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c)避难间的设置不符合GB 55037、GB50016的规定;
d)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e)未按GB 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A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f)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及设施未按GB50016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
c)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GB55037的规定;
d)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A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c)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d)在地下建筑、建筑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e)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判定规则
4.1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按照第5章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进行直接判定,符合任一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按照第6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同时符合其中6项(含)以上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同一判定要素重复出现的按1项计算;
d)对照4.2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4.2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a)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
c)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
A.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A.1.1 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1.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 自动灭火系统
A.2.1 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2.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3 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
A.2.4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A.2.5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或消防电源故障。
A.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
A.3.3 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联动控制失效。
A.3.4 报警总线断路、接地或短路等故障。
A.4 判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a)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一种,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数量为1条及以上;
b)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两种,分别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各1条及以上,合计为2条及以上;
c)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各1条及以上,合计为3条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