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源网,实时消防资讯·消防问答·精选优秀消防专题

关于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最小面积

老师您好:

以下问题感觉有些困惑,还望能帮忙解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

8.2.2 描述对于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区域,且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8.2.5 又提到,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和区域,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这两点是否有些矛盾?

如果不矛盾,这两点适用的场景分别是什么呢?

感谢老师。

ScottYIN | 2024-08-05 11:36
请写下您的回答回答

回答 | 3

安洪全 2024-08-05 14:30 00 [回复]举报

不矛盾


潘天坤 2024-08-05 16:03 00 [回复]举报

两个条款的内容没有矛盾

50、200平方米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其他情况也适用,这边没有一一列举),关键内容在于无可开启外窗这几个字,如果存在可开启外窗或者建筑面积不满足或者无人停留且无可燃物就不属于8.2.5条内容

第8.2.2条的300平方米描述的是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生产区域或者房间,不管是否存在可开启外窗,只要有人停留或存在可燃物都要考虑排烟设施,当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LHH2737 2024-08-06 09:21 00 [回复]举报

8.2.5条的条文解释说: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这些建筑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隧道工程的辅助用房、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辅助用房等。

所有丙类厂房也适用这条,应在大于50m2无窗房间内设置排烟

关闭

关闭

手机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