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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馆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实案例

老师您好。现有一幢既有商业建筑。原建筑按规范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建筑投入使用后,一楼局部开办一家饭店,按规范要求也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期,楼上局部开办一家宾馆,客房数50间。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么,有以下疑问:

1、开办宾馆后,整个建筑是否就确定为“旅馆建筑”?

2、前期开办的饭店是否算作为“旅馆建筑”的要求还要重新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个人理解不合理,不应增设。

3、如这个饭店无需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后续如该建筑内又新开办一家规模更小,面积更小的饭店,是不是还需要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我和很多人探讨过。讲“原则”的都说要作为旅馆建筑整体考虑,要安装。讲客观现实的说如果防火分隔措施到位,疏散独立,可以不装。还有说,依据各个单位进场顺序,按办理审批手续阶段的建筑属性和现行规范来。就是说宾馆之前的饭店可以不装,宾馆后面新开的要装。

想听听老师的意见,谢谢

消防网友39570 | 2024-03-2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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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2

南明离火 2024-03-22 08:39 00 [回复]举报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南明离火 2024-03-22 08:44 00 [回复]举报

1、确定为旅馆建筑,根据 8.3.2  第2条 需要报警

2、之前饭店参照之前的使用功能,不用设置报警

3、后续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增设,否则不能设置为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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