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源网,实时消防资讯·消防问答·精选优秀消防专题

自动灭火设置之三:争议建筑、构筑物喷淋设计

刘植蓬 | 2024-01-04 15:56
 刘植蓬 刘植蓬设计原创研究 2021-10-09 00:05

2024年上传消防资源网说明:

1.车库若是充电桩车库,不适合本文,公众号其他多篇文章有充电桩车库的论述。

2.本文是依据2018版 《建规》 的规定, 2022年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相关规定变化的,以新规为准,如 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单、多层公共建筑需要设置喷淋,范围已经扩大,原文中的分析仅适合原《建规》,现设计需要按现行标准执行。


前言:

《建规》8.3.1~8.3.4,以及特殊建筑专门消防规范,明确设置喷淋的建筑和场所,但是,实际设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下面对各种争议问题一一分析。

 

采用下列简称: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简称:《消水规》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简称:《建规》

3.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简称:《术语》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简称:《车火规》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简称:《喷规》

6.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简称:《浙江指南

7.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6简称:《广州》

 

一、《建规》第8.3.4规定的多层建筑并不是整栋建筑均需设置喷淋

《建规》8.3.1~8.3.4 这 4 条,要求设喷淋可以是整栋建筑,有的是局部场所。8.3.4 规定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局部场所如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可以是局部场所,也可以是整栋建筑,不是本条文提及的内容均指整个建筑。

《广州》.1.5答复,是否曲解《建规》未知,但实际设计中确存在按《广州》.1.5说法曲解《建规》第8.3.4的。

《广州》.1.5《建规》8.3.3条中,对二类高层建筑中需设喷淋保护的部位有清楚描述,但对多层建筑中需设置的部位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执行?

 答:符合《建规》第8.3.4条的多层建筑,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属于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停车场、车库

1. 室外机械车库需不需要喷淋?

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汽车库、什么是停车场? 

汽车库指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停车场指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那什么是建筑物?什么是构筑物?算了不想写了,写多了浪费读者时间。下面的机械车库就是构筑物,车库是日常用语,在消防上归属停车场,停车场不设喷淋。但下面这类车库,在南方设置喷淋还不少。

 


2. 敞开式汽车库

下图非机械式车库,是汽车库还是停车场?即使是汽车库,也是敞开式汽车库,根据《车火规》7.2.1,敞开式汽车库不需要设置喷淋。

 

 

上图钢结构汽车库建筑消防设计多处违规,不展开讨论。 

3. 半封闭式机械车库

半封闭机械车库,能否算是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视作停车场呢?(《车规》4.2.3条文说明)。笔者建议,具体分析情况,如下图车库,敞开的面积较大,明显属于无围护结构车库,外侧玻璃墙主要用途是装饰,而不是保温防火等功能,整体应属于停车场。


4. 全封闭式机械车库

全封闭式机械车库设置喷淋基本没有争议。



5.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用于休闲、绿化的架空层被审图提出要设置喷淋?如何避免?答复:架空层改为架空车库,成为敞开式汽车库不需要设置喷淋。

架空层若没有车道用于停车,可以买几辆报废轿车放在架空层,再买几桶汽油加进去,成为敞开式车库不需要设置喷淋。

6. 架空层改建成公交首末站,是否需要设置喷淋?

公交首末站也是汽车库,敞开式汽车库不需要设置喷淋。

 

三、单、多层丙类厂房。

《建规》8.3.1.2规定的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不包括其他类别的丙类厂房,存在一些审图人员要求其他各种丙类厂房设置喷淋的要求,均属自编规范,导致了争议。

1. 类似制鞋、制衣、玩具的厂房,是指主要使用布草、皮或人造皮革成品、纸质制品、易燃塑料、木材及类似燃烧性能等材料为主要生产材料的加工工厂,如皮带,皮包,沙发,包装袋、盒,精品,礼品,模型,内饰,饮料瓶,塑料(纸)杯、塑料用具等的加工工厂,塑料制品的共同特点是薄和小,因而不包含紧密、体积较大或较厚的阻燃、难燃塑料制品,如塑料家具、电缆厂、电器的塑料壳体等产品加工厂,但生产软线的电线厂由于存在易燃绝缘材料,且绝缘厚度小等情况宜设喷淋。

2. 类似电子生产的厂房,是指主要使用塑料和电子元器件进行加工生产的工厂。此处的塑料,可以是阻燃、难燃塑料,但共同的特点是体积小,数量多,且需要采用洁净车间,导致建筑空间相对封闭,不利于消防排烟和疏散,成套厂、家用电器工厂等电气产品虽然存在电子元器件,但比例小,塑料制品体积也较大,相对较难燃,且同体积产品价值远低于电子厂房,与电子厂房火灾危险性相差甚远,不需要设置喷淋。

3. 丁戊类纯金属玩具工厂不需要喷淋。

这类玩具厂,可燃物只有控制用的电路板及包装盒,比例很小,若存在喷漆车间,面积比例也很小,应为丁戊类工厂,不需要喷淋。如纯金属坦克玩具工厂,不需要设置喷淋。

《建规》8.3.1.2规定“玩具”工厂设置,一般的审图难以允许不设喷淋,建议提前沟通。

同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一些基本不存在火灾可能的丁戊类工厂,但同时是《建规》8.3.1.2规定的工厂,也可协商不设喷淋。

 

四、多层科研建筑

科研建筑是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之间的特殊建筑,是否设喷淋建议如下:

1.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科研办公区、无甲乙类物质的科研教学实验区参照办公建筑标准设置喷淋。

2. 无甲乙类物质的科研展示区,任一层科研展示区面积大于1500m² ,或科研展示区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参照展览建筑标准设置喷淋。

3. 无甲乙类物质实验区,不需设置喷淋。

4. 存在甲乙类物质实验区,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JGJ91-2019《科研建筑设计标准》5.2.6)  

五、钢结构丙类厂房、仓库及公共建筑宜设喷淋

 CECS200-200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3.0.2 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CECS200-200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权威性不如GB51249-2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涉及的规定:

4.1.2 条文说明中,钢结构其他防火保护措施:其他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冷却法)、单面屏蔽法和在钢柱中充水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可灭火,又可降低火场温度、冷却钢构件,提高钢结构的耐火能力。采用这种方式保护钢结构时,喷头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喷头间距宜为2.2m左右;保护钢屋架时,喷头宜沿着钢屋架、在其上方布置,确保钢屋架各杆件均能受到水的冷却保护。

 

 除了《建规》8.3章规定以外,其他丙类厂房、仓库及公共建筑,若采用钢结构,是否设喷淋系统,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

保护建筑的喷淋系统和保护钢结构的喷淋系统,是否是同一个系统?个人认为可为同一系统,由于喷头布置密集,计算流量大于普通喷淋系统。

若当地要求分设喷淋系统,同时设置用于保护建筑的喷淋系统和保护钢结构的喷淋系统,可合用喷淋泵及管网

六、仓库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喷淋,纸制品仓库是否设置?

泡沫塑料、易燃塑料包装盒、纸制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不亚于棉、毛、丝等制品仓库,>1000㎡仓库应设喷淋,但卷纸原材料库可不设,原因是卷纸紧密不易燃烧。《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也只规定皮带输送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1.4.3)。

2. 蔬菜仓库不需要设置喷淋。

《建规》8.3.1.2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设置喷淋。因此一些技术人员认为超过面积的蔬菜仓库应设喷淋,理由是饲料、鱼、肉是丙类,蔬菜同饲料、鱼、肉都属于食品,是丙类。

蔬菜中有些是干货,确实是丙类,但大部分蔬菜,含水率高,且不同于鱼、肉含有大量的脂肪,除非干货仓库,否则一般的蔬菜都是丁类,NY/T2776-2015《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也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丁类场所,因此蔬菜仓库中,只要干货储存面积不超5%,为丁类仓库,无需设置喷淋。

3. 中间仓库是否设置喷淋?

厂房中的中间仓库具有双重属性,整体建筑是厂房,消防设施设置标准按相关的厂房标准配置,需要设喷淋的厂房全覆盖设置。

同时,中间仓库同时也是仓库的一种,即使厂房不需要设置喷淋,满足相关要求的仓库均需独立设置喷淋。

4. 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

1)住宅建筑中的附属库房

原则上住宅楼中的住宅配套储藏间,是住宅的组成部分,按住宅建筑是否设置喷淋要求设置,喷淋系统设计参数等要求也同住宅建筑。

不需设置喷淋的住宅楼,其住宅配套储藏间,储藏间部分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 或储藏间部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设置喷淋。--基本不存在这样大面积的需要,从建筑功能上明显就是作假。

住宅楼地下室设“丁戊类储藏间”,储藏间部分面积大于500m²,设置喷淋。--住宅基本不存在“丁戊类储藏间”,从建筑功能上明显就是作假。

地下储藏间总面积小于500m²,可不设。

2)公共建筑中的附属库房

原则上除了商业建筑,其他建筑附属仓库面积一般很小,是建筑的组成部分,按其建筑性质确定是否设置喷淋和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丁戊类仓库可不设喷淋,但储存物资存在变化,建议都按丙类考虑。

需要设置喷淋的建筑,其仓库设喷淋。

不需要设置喷淋的建筑,其附属仓库面积超过8.3.2要求的需要设置喷淋。

附属仓库面积按总面积统计。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其面积和高度较大,应参照仓库建筑确定设计参数。

七、商店

1. 《建规》8.3.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设置喷淋。

2. 大型丁戊类专业商店,是否需要设置喷淋?

技术上可以不设,如钢制品商店、石材、石雕制品商店等不燃商品商店,设置喷淋作用小,但怕抠文字,设计前建议沟通。

3. 住宅建筑中的商业网点,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非超高层“三不设”(不设喷淋不设探测不设排烟),低于7层加上不设消火栓为“四不设”。

4. 组合建筑中,商店部分满足《建规》8.3.4条件的,也应设置喷淋。

5. 组合建筑中,商店部分加上同等级的展览、餐饮和旅馆等部分,其面积满足8.3.4条件的,也应设置喷淋。

6. 上述情况,有条件全设,没条件设置喷淋宜提前沟通。

7. 有审图专家说,如果这栋楼的定性为商业,那么即使里面只有几间商铺,也是整栋楼做喷淋。

(1) 专家没有分清商业与商店不同,《建规》8.3.4仅要求一定条件下的商店建筑设置喷淋,并没有要求商业建筑设喷淋。

(2) 不存在商店建筑中只有几间商铺的情况,只有几间商铺和其他功能合建,几间商铺一般是配套用房。

(3) 几层商店与其他功能合建,属于组合建筑,另见组合建筑喷淋设计要求。

8. 两栋单层的商铺之间用彩钢搭建了顶盖,中间需要上喷淋吗?

当建筑专业按步行街设计时,或占地总面积(两栋商铺和中间部位)超过1500㎡时,应设置喷淋。超过1500㎡依据是8.3.4.2,没有超过1500㎡,但建筑专业按步行街设计,上喷淋依据是5.3.6.8。

9.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按商店建筑设计?占地面积>1500m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喷淋?

(1) 城镇中的农产品交易中心和菜市场,是商店建筑的一种形式,应满足《建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但是,存在大量的农产品交易中心和菜市场,非常简陋,不少只是采用单层钢结构形式的大棚,没有围墙,没有采暖,设置喷淋缺乏技术条件。

(2) 根据NY/T2776-2015《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9.7.3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84的规定,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筑也应按照《建规》要求设计。但蔬菜市场为丁类场所,有的仅仅是大棚,根本上不是建筑物,增加一套消防水系统造价远大于大棚,大棚承载力也不能满足喷淋管道安装,寒冷地区也没法保温,因此,这种情况可按构筑物设计,不需设置喷淋。

(3) 山东地方规定:室内的集贸市场应按照商店建筑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露天及半露天的集贸市场不需要设置。

 

八、多层教学楼  

1. 不需要设置喷淋,所有国内规范没有多层教学楼的喷淋设计要求。

2. 教学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不需要设置喷淋。

3. 教学楼存在风雨操场,也不需要设置喷淋。

4. 教学楼存在办公室,也不需要设置喷淋。

5. 教学楼存在办公室,办公室采用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教学楼不需要设置喷淋。

6. 教学楼存在实验室,不需要设置喷淋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独立的实验楼,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7. 教学楼中存在风雨操场、图书馆,也不需要设置喷淋。

8. 教学楼中存在多功能厅,具备会议、体育教学、举行晚会,是否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是公众娱乐场所?不是,不用设置喷淋。

但是,一些地方存在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基本上要求多层教学楼设置喷淋,依据是《建规》8.3.4.2、8.3.4.3,认为教学楼比8.3.4规定设置喷淋的建筑更重要。

教学楼可燃物少,用电设备、电器少。即使一些高标准建设学校,装修较为豪华,可燃物也不多,即使是教学楼中的办公室,与办公楼的相比,可燃物荷载也少得多。

我国国情不同。国外消防设施是以喷淋为主,追求全覆盖,但喷淋全覆盖后其他消防设施比较简单,我国在其他消防设施上的要求较严格,但喷淋相对宽松,到目前为止,教学楼一直没有要求设置喷淋。

同样是教育建筑,为何幼儿园需要设置喷淋而中小学规范没要求?

即使没有寄宿的幼儿园,也有午休,配备睡床;其次,幼儿园存在大量玩具和生活用品,可燃物甚多;再次,幼儿没有独立疏散能力。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荐设置喷淋,但不应强制,更不应通过曲解《建规》8.3.4来判断设计不设喷淋违反强条。

 

九、组合建筑喷淋设计(工业建筑)

组合建筑仅限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没有组合建筑,但工业建筑存在不同生产车间和不同物品仓库。

1.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内时,也不是组合建筑。即使办公室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办公室也不需要设置喷淋,整栋厂房、仓库更不需要设置。

2. 不同生产车间按照各自要求设置。如厂房一半是丁类的模具车间,另一半出租给其他企业生产玩具,玩具车间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喷淋仅设玩具车间。为玩具车间服务的中间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也设喷淋,为模具车间服务的不设。

3. 不设喷淋厂房内若存在中间仓库,中间仓库若符合8.3.2相关要求则应设置喷淋,但除了中间仓库外,其他场所可不设。

4. 需要设置喷淋的厂房、仓库,其内部若存在中间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也应全部设置喷淋。

5. 仅需要局部设置喷淋的厂房、仓库,其内部若存在中间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可不设置喷淋。即使办公室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十、组合建筑喷淋设计(住宅)

1. 住宅楼中存在住宅配套用房,如商业网点、仅服务住宅的会所、非机动车库、设备房、储藏间、健身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仍然是住宅建筑,不是组合建筑。

2. 不超100m的住宅楼中存在住宅配套用房均无需设置喷淋,超100m的住宅楼中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图书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配套用房,附建于某住宅建筑中,由于不止服务本住宅建筑,按住宅配套用房不合适,可按组合建筑。

4. 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组合建筑,按《建规》5.4.10。按各自的建筑高度、规模和功能确定是否设置喷淋。

十一、组合建筑喷淋设计(多层公共建筑)

1. 《建规》8.3.1~8.3.4 规定的场所,且其面积达到设置喷淋条件,各设各的,没有要求的场所不需要设。

2. 《建规》8.3.1~8.3.4 规定的场所,其面积达不到设置喷淋条件,但同类条件的场所总面积超过设置喷淋条件的,需要设置喷淋。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是需要设置喷淋的某些功能建筑组合,按组合总面积统计,2400m²的制鞋车间和700m²的电子车间组合而成的厂房,超过3000m²需要设置喷淋。商店+展览或餐饮,各自面积不满足,相加超过面积要求也需要设置喷淋

3. 《建规》8.3.1~8.3.4 规定的场所,且其面积达到设置喷淋条件,但整栋建筑超过的各设各的,没有要求的场所不需要设。

4. 《建规》8.3.1~8.3.4 规定的场所,其面积达不到设置喷淋,但整栋建筑超过的,无需设置喷淋。也是各设各的,没有要求的场所不需要设。

5. 面积限制的有场所,也有整栋建筑。同类相加,异类仅计总建筑面积。如2400m²的电子车间和700m²的丁类金属外壳车间组合而成的厂房不需要喷淋。如商店+展览或餐饮,相加,食堂+宿舍不用相加,各计各的。

6. 三层建筑,每层1200平。首层超市,二层餐厅,一、二层设置集中通风换气设备,三层宿舍,无自喷和火报。是否设置喷淋?答:一、二层总面积不足3000m²,可不设。

十二、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办公建筑

 《建规》8.3.4条文说明设置喷淋的原因,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建规》规范管理组建规字[2017]21号文件,明确仅设回风管或仅设送风管都要设置喷淋。

争议问题在于两个,新风管仅仅设在一个房间,不穿墙体,更不穿楼板,是否属于需要设置喷淋的前提条件?若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仅仅穿越同分区内多房间隔墙,是否设置喷淋?

浙江指南5.4.3 :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个人认为,《浙江指南》突破《建规》8.3.4 规定的原则,风管穿越隔墙,带来火灾蔓延风险,需要设置喷淋,但前一情况,没有穿隔墙,不存在带来风险的问题,可以不设喷淋。

后记:本文根据8月初内部培训PPT删减。

 


请写下您的评论评论

评论 | 0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