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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依《自喷规》3.0.2要求,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洒水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设置场所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类。
具体等级,须同时考虑整体使用性质和实际用途,依《自喷规》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分类”的相关要求确定,如使用性质和实际用途有别,以较高等级要求为准。
同一栋建筑中,不同区域的火灾危险等级可以不一样。原则上,不同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等级可以不一样。同一防火分区,如采用防火隔墙等防火分隔措施,疏散相对独立,也可以不一样。
本示例中,高层建筑主体的办公部分按办公建筑,应按中危险级I级考虑;一二层商业,按商业建筑,按中危险级II级考虑;三层书库及展览用房,如有明确的防火分隔措施且疏散相对独立,书库用房和展览用房可分别处置,书库部分应按中危险级II级考虑,展览部分按中危险级I级考虑。否则,应按较高等级中危险级II级考虑。
具体参专题: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回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排气阀,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湿式系统中,为了使系统管道在充水时不存留空气、排除平时积气的排气阀,这类排气阀应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实际应用中往往没有严格要求,可设置在配水干管最高处。
2、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中,为了迅速排空管网空气,满足配水管道充水时间要求,应在管网每个区域最高位设置快速排气阀,这类排气阀通常应设置在每层或每区域管网最高处,在满足配水管道充水时间的前提下,排气阀的设置位置,可依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3、斜屋面屋脊处喷淋管道是否设置排气阀,可依以上2项原则确定。
4、现行规范没有连通管的相关要求。
解析:参考专题: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回答:流量计接口须适应流量计要求(口径及前后管道长度等),规范图示中,预留DN65接口的方式不妥,流量检测装置的管径,宜在流速≤5m/s的情况下,依消防水量要求确定。
注:本图示引自《自喷规》图示19S910(P52)。
相关专题:消防水泵-进出管路部件及安装,争议及探讨(6大疑难探讨)。
回答:干式下垂型喷头主要应用在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中,其功能是阻止水进入短立管,因此干式下垂型喷头必须接入配水支管,如加短立管,则干式下垂型喷头形同虚设。
解析:具体详见视频讲解:干式下垂型喷头。
回答:水雾式(汽雾式)钢质特级防火卷帘由厂家成套提供,其用水量的计算相对简单,以厂家的产品资料和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为准,依据厂家的布水强度和保护面积即可计算出用水量,需要说明的是,厂家资料的布水强度需和检验报告(型式试验)一致。
通常情况下,这类防火卷帘的用水量少,不需要单独设置消防水泵等供水系统,在复核流量和水量等均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和其他系统共用消防用水,考虑特级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小于3h,可能消火栓系统较为合适,具体仍应复核确定。
具体要求,可参系列专题:防火卷帘!
回答:
气雾式防火卷帘也称水雾式防火卷帘,是一种钢质特级防火卷帘,厂家成套生产,配水管、喷头等均由厂家成套提供。
气雾式防火卷帘的设计,可按常规特级防火卷帘处置,不同厂家产品的形式不同,参数有别,暂无统一图集,设计参数等可以参考厂家资料及检验报告(型式试验)处置。
具体要求,可参系列专题:防火卷帘!
回答:
用于防火卷帘保护的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能按《消水规》3.6.2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这类系统的用水量需经计算确定,具体可参专题:防火卷帘-消防用水量计算!
对于用水量较小的场所,可以考虑局部应用系统,共用其他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的消防用水;对于较大面积应用防火卷帘的场所,这类系统的用水量较大,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回答:
1、用于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防护冷却水幕是由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属于开式系统。防护冷却系统是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3、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均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自喷规》规定,防护冷却系统属于闭式系统,可靠性较高,用水量相对较少,更为合理。
参考专题: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如化粪池的建造能满足以上要求,应予许可!
回答:关于消防水泵吸水管路设置要求,以及消防吸水管路的常见错误和正确设置方式,可参以下专题处置:
2、消防水泵-进出管路部件及安装,争议及探讨(6大疑难探讨)!
相关问答:本专题 第155题。
回答:
1、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处置,查《消水规》表3.6.2,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
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3.2确定。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高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5.2确定。
5、具体计算方式,参专题: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用水量计算!
解析:本项目资料不全,通常情况下,养老建筑的护理楼部分属于老年照料设施(注2),公寓楼部分属于常规公共建筑,宜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综合楼)考虑。
注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注2:本问题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参考专题:消防释疑: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回答:依《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要求,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确有需要时,可考虑采用安全玻璃。
解析:《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10.2.7条要求,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室内消火栓箱的玻璃门发生破裂时,容易使学生受到伤害,故本规范规定中小学校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
回答:《消水规》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均未对穿墙套管的材质作出规定,依《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3.13要求,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可采用金属或塑料套管。但前述两个规范都强调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塑料套管阻燃性能欠佳,建议采用金属套管或其他不燃材料套管。
同时,必须注意,需满足《建规》6.3.5条要求: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具体解说,可参本专题:第261题。
回答:依规范要求,户内不需要设置灭火器,但鼓励用户家中自备简易式灭火器。关于简易式灭火器,可参视频讲解:简易式灭火器。
解析:依《建规》8.1.10条,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住宅建筑的户内是否设置灭火器,规范未做要求,鼓励用户设置简易式灭火器。
回答:依《自喷规》5.0.2、6.1.1,净高接近18m的大厅,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依6.1.2,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依此,建议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洒水喷头。
实际上,本示例情况,最好的系统形式,可能是局部应用雨淋系统。具体要求,参专题:从火灾实例,再谈中庭(大堂)自动灭火系统的选择!
解析:《建规》8.3.5条明确,仅在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才考虑其他系统替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最成熟可靠的自动灭火系统,适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宜采用其他系统替代。而且,玻璃顶大厅存在日光照射,可能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的准确定位造成影响,不建议采用。
回答:依图书馆的等级及存放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并考虑甲方意愿,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如资料重要性不高,水渍损失影响不大,可以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应考虑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不宜采用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存在灭火污渍,且干粉弥漫性差,喷放后沉降快,没有较好的浸渍防复燃功能。
解析:依《建规》8.3.4-4条,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规》8.3.9-7,8条,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或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及特殊重要设备室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本示例的档案室可视档案的重要程度、备份情况及甲方意愿,酌情处置!类似问答:本专题 第87题。
现场验收人员要求,此处新增的喷头应计入总数量,并对喷淋管径产生影响,此条与《自喷规》8.0.8条有何区别,验收人员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验收人员的要求合理。
解析:《自喷规》8.0.8规定了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洒水喷头数量以及吊顶上下同时设置喷头时的相关要求。同时,6.2.3条规定,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这是因为,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空间和吊顶上方空间的喷头时,由于吊顶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当吊顶一侧发生火灾时,在系统的保护下火势将不会蔓延到吊顶的另一侧。因此,对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两侧空间喷头的共用配水支管,规定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而本问题中所述的障碍物下方增设的喷头,处于配水管同侧,火灾发生时可能同时启动,因此应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并纳入流量计算,可能对喷淋管径产生影响。
问题283: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车位灭火器配置,电池起火燃烧,如选用ABC干粉类的灭火器只能灭表面火灾,火灾易复燃;如选用水基型灭火器,又与常规燃油类的冲突,该如何选择?
回答:依《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解析:依《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6.1.7条文解释,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火灾风险较大,因此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因此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应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这类场所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如采用水基型灭火器,必须是能扑救带电火灾的水基型灭火器。
问题282:对于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灭火器如何配置?
回答:依《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11.0.4: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同时,本规范3.2.4条明确了充电站建(构)筑物的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依此可确定电动汽车充电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参GB 50140附录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可知:当采用油浸变压器时,为丙类厂房,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为丁类厂房,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当采用低压供电时,为戊类厂房,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另外,室外充电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注:对于设置在汽车库、停车场等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有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消防要求,参专题:防火解读及争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回答: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办公用房部分应酌情确定:
1、 当办公建筑与老年照料设施建筑分别独立建造,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包括防火间距不限,贴邻建造的情况)时,办公建筑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办公建筑与老年照料设施建筑组合建造,采取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5.4.4B),各自疏散相对独立,办公部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其他组合建造或混合建造的情形,办公用房均应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本示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办公用房与老年照料设施的组合形式,当两者防火分隔满足规范要求且疏散相对独立时,办公用房部分可依办公建筑的相关标准执行。参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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