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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期限-《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的疑问

发布时间:2024-06-04 15:03消防资源网 进入公众号阅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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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老师好,早上收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我在通信运营企业上班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灭火器维修期限问题。在此向各位老师请教。《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已明确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其中第十三条明确废止《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条款,即不再强制要求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只规定了强制报废期限,及相关灭火器报废情况。但是在石老师的该编著中,第10.0.7条(P215)的表10.0.7还是规定了灭火器维修期限和维修期限间隔,并强调“灭火器只要达到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即使检查正常,也应及时送至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这个说法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前言的第十三条不一致啊到底灭火器到期(没有到报废期限)是否需要维修检测呢?

回答: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该“废止”主要是废止条文的强制性,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可视为推荐性条文。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条所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并无矛盾,应视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依此,《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表10.0.7规定的灭火器维修期限和维修期限间隔无误:“灭火器只要达到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即使检查正常,也应及时送至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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