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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造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防火分区. 占地面积能否增加3倍!
石峥嵘 :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0规定,对于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本规定第(1)项所述的“泡沫塑料”等物品,是指储存物品本身为泡沫或塑料等材质,不包括其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不影响本规定适应范围。
对于单独建造的存储型物流建筑,当符合本规定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参照本规定增加3.0倍。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应用中,应依《物流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严格区分物流建筑和其他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之概念,不得将本从宽规定套用于其他生产场所、储存仓库。
争议1:第(1)项所述的“泡沫塑料”等物品,是否包括物品的泡沫或塑料包装?
注1: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概念:
3、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应用中,应依《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规定,严格区分物流建筑和其他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之概念,不得将本从宽规定套用于其他生产场所、储存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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