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场所(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中,应秉承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之原则,正确处置工业建(构)筑物及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对症不同的设防标准。
不同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生产场所(厂房)和储存场所(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确定于197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至今已近50年,理解分类原则,方可适应现代项目之需求。
一、主要分类及分项。
与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也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其中,甲、乙、丙、丁类又依据风险特征分为不同的项。
同一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生产场所,火灾风险等级相近,同类同项的生产场所,风险特征相似。示例: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生产场所,均为易燃易爆场所,依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可分为7项,其中,第1项为易燃液体,第2项为可燃气体,第3项主要为易氧化和自燃点较低的物质,第4项主要为与水(水蒸气)发生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质,第5项主要为强氧化剂物质,等等。
二、影响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关键要素。
物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决定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关键要素,物品(物质)在生产中的物态形式(固态、液态、气态),闪点、燃点、自燃点,以及氧化还原性能、生产工艺条件等,直接关系火灾危险性大小。
在确定生产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时,应关注以下要素:
1、应关注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包括原材料、中间产物、副产物、成品等。
2、应关注生产操作条件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比如,生产操作环境是否超过物质的闪点、自燃点等。
3、应关注生产操作条件是否会改变物质的状态,比如,生产操作中,是否出现可燃性粉尘(粉末)、 纤维、飞屑、雾滴、蒸气等。
4、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同一产品,不同生产工艺的中间产物、副产物和操作条件可能不一样,对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也可能不一样,应酌情处置。
三、分类列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现行规范中,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其中,甲、乙、丙、丁类又依据不同的风险特征分为不同的项,列示如下:
注:各类别及举例的细节分解,参专题:概论-火灾危险性分类!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有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数量很少,即使气体全部释放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厂房内的任何部位达到爆炸极限,即使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会引发建筑物火灾,则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比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产生爆炸,也不会引发厂房火灾,所以该厂房可不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可按戊类定性,等等。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注1)
在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即:
注:本公式的物品总量为重量(kg),当为液体或气体时,应转换为体积单位(L)。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态、液态、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原则:
(1)可燃气体:
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5%时(假设全部释放状态),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
一般,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25%,本规范采用5%是参考了前苏联消防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了扩散不均匀的风险:在空间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燃气体的扩散是不均匀的,存在局部浓度超标的危险,拟定这个局部空间占整体空间的20%,则有:25%×20%=5%。
甲、乙类气体的种类较多,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有别(比如,乙炔为0.75L/m³,甲烷为2.5L/m³,等等),不可能一一列出,因此采用几种代表性气体的平均值: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³;对于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³。
(2)助燃气体:
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考了日本和前苏联等国家的消防法规规定。
(3)甲、乙类液体:
当甲、乙类液体全部挥发并弥撒至空间,与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
对于甲、乙类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 ——气体体积(L)
B ——液体的相对密度
M ——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4)甲、乙类固体(包括粉状):
对于金属钾、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其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内最大允许存放的总量。(注2)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确定的允许用量,如集中放置,仍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有必要规定最大允许存放总量,总量指标的确定,参照了美国、日本及前苏联等国家的消防法规规定,也结合了我国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比如,汽油、丙酮、乙醚等甲类液体的最大允许总量为100升,就是参考最大规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kg)所能控制的汽油量确定。注:干粉灭火器灭火能力的参考标准为《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84),与现行标准有别。
对于因生产需求,需要突破最大允许存放总量的情形,应均匀分散布置,确保不存在火灾和爆炸风险,并应确保“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满足要求。
3、防火处置措施。
当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防范火灾扩散或蔓延风险: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应远离可燃物,尤其在丙类厂房,应有足够的防火隔离带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最大允许存放总量的确定,应结合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确定,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附近,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设施,配置用量应酌危险物品的存放总量确定,比如,最大允许用量为100L的甲类液体场所,可配置不少于2具的干粉灭火器(每具不小于5kg),对于适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尚宜加强消火栓和软盘卷盘等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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