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防火卷帘,是否需要限制应用长度?《建规》《车火规》争议探讨!
石峥嵘:常规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要求,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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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6.5.3中,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了限制: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6.5.3-1)
争议:汽车库设置防火卷帘时,是否需要参照《建规》6.5.3条款对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本文观点:汽车库适应《车火规》,无需按《建规》要求控制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可依功能需求设置防火卷帘(比如车库通道等)。但是,为提升安全性能,汽车库仍应尽量限制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在满足车库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亦可参照《建规》6.5.3要求控制防火卷帘长度。
解说如下:
一、《车火规》第5.2.7等条款,已明确防火卷帘的相关设置要求,并没有对防火卷帘的设置长度进行限制:
1、《车火规》没有限制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
《车火规》第5.2.7等条款,已明确汽车库的适应标准及应用要求,并没有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2、《车火规》没有“防火卷帘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车火规》中,对于需要按《建规》执行的条文,均有明确表述,比如:4.1.11、4.2.1、4.2.4、6.0.4、9.0.3等条文,均明示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类似条款没有包括防火卷帘。
二、《车火规》图示,没有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进行限制:
《车火规》图示(12J814)反应了规范原意,在《车火规》6.0.2、6.0.4、6.0.9、8.2.2等条款图示中,均没有严格限制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
示例:《车火规》6.0.4图示
汽车库功能特殊,如对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进行严格限制,将影响其功能应用,尤其对于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更难处置。
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依据本规定要求,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得增加),如严格限制防火卷帘应用长度,可能对车库使用功能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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