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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消防专题 > 全国部分省市消防设计典型问题回复汇编(建筑专业) >
问题94:工业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食堂?(3条)
94.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1.2.3条: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答:裙房部分的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应按民用建筑设计,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5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设置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94.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12条:
厂区内的公共建筑(办公楼、停车楼、食堂及厨房等)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合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2条,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1.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停车楼等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5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楼梯、疏散门设置应不经过生产区域可直达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一般不应直接通向生产作业区。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隔墙上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室”是在丙、丁、戊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
2.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就餐室(不包括厨房)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疏散楼梯间。
3.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厨房可与工业厂房贴邻建设,但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其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间均应独立设置;
94.3.《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提出相应的要求,是否认为就没有限制了?或者可以认为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均应该是厂房配套使用的,不是配套就都不应该设置在一起?职工餐厅、食堂和厨房区能否与厂房组合建造?
【答复】1、规范中未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有限制。
2、厂房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辅助用房应仅为本栋厂房配套服务。
3、职工餐厅、食堂和厨房区不属于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不能与厂房组合建造;
高层厂房的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答:裙房部分的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应按民用建筑设计,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5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设置厨房、食堂、报告厅等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94.2.《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12条:
厂区内的公共建筑(办公楼、停车楼、食堂及厨房等)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合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2条,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1.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停车楼等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5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楼梯、疏散门设置应不经过生产区域可直达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一般不应直接通向生产作业区。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隔墙上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室”是在丙、丁、戊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
2.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就餐室(不包括厨房)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疏散楼梯间。
3.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厨房可与工业厂房贴邻建设,但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其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间均应独立设置;
94.3.《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2024年版)》第3.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提出相应的要求,是否认为就没有限制了?或者可以认为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均应该是厂房配套使用的,不是配套就都不应该设置在一起?职工餐厅、食堂和厨房区能否与厂房组合建造?
【答复】1、规范中未对丁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有限制。
2、厂房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辅助用房应仅为本栋厂房配套服务。
3、职工餐厅、食堂和厨房区不属于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不能与厂房组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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