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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问题
石峥嵘:借用安全出口,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况中:1、安全出口数量不够;2、部份区域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3、疏散净宽度不够。
本文讲述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问题,尤其讲述了地下设备房借用车库安全出口的规则。
一、以下场所,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某个防火分区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9。
2、地下或半地下的厂房和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具体要求,详见《建规》3.7.3、3.8.3。
3、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门的净宽度,应满足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注:防火门既然作为安全出口,就应该满足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5.5.18)。
二、以下场所,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汽车库,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6.0.2)
2、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不能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5.5.9)
3、厂房和仓库的地上部份,缺少规范支持,也不应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三、非汽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非汽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6.0.2),以此为据,非汽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当然也不能利用通向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2、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部份设备用房,疏散门可以直接向汽车库或修车库开启。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且主要为其服务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部份设备室的疏散门可以向汽车库或修车库开启,详见图示5.1.9。
有关借用安全出口的具体要求,详见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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