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规范体系原则”,处置“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石峥嵘: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类规范确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系统类规范确定。
以此为据,可以解决消防设计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以及消防规范的矛盾和冲突,防止设计疏漏,也可避免过度设计!
与消防系统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消防法规、建筑防火类规范、建筑类规范和消防系统类规范等!
专项防火规范主要解决特殊的火灾类别以及功能、工艺或生产等特殊要求,《建规》只对这类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原则性要求,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专项防火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防火规范执行,没有规定的依《建规》执行。
1、不同功能的建构筑物,其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有别,对于一些相对特殊的建构筑物,可能需要专项的防火标准才能解决问题,《建规》仅是规定了基本的防火设计要求。比如,对于汽车库和修车库,其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别等)明显不同于常规民用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应遵行《车火规》的规定。
2、同样,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民航、地铁和电力等工程,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有些项目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规范执行。
二、在一些专业建筑类规范中,也可能涉及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同样应遵行其规定。
比如,幼儿园、影院、剧场、医疗建筑等,均有其专业建筑规范,均涉及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应遵行其规定。
1、比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第5章就有关于“防火与安全疏散”的专项要求,其他章节也涉及消防设施要求,其他如商店、办公建筑等,也需要注意《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2、尤其是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功能的场所,除满足《建规》和各系统类规范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其专业规范的要求。
比如医院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尚应满足《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对于一些专科医院,更应注意专业规范的特殊要求,比如《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等。
比如托儿所、幼儿园,尚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等等。
三、消防系统类规范主要是指各消防系统的专业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等,都有其专项的设计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
四、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规》等建筑类规范确定 ,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系统类规范规定。
依此,我们在确定某个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某种消防设施时,应依建筑防火类规范确定,具体的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系统类规范规定。
以某多层建筑的商店为例,《建规》第8章节确定了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比如,根据8.3.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确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后,再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其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五、理解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可有效协调规范冲突和矛盾,处置设计施工中的诸多问题:
比如,虽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6.1规定“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但根据《建规》6.5.1要求,仅有常开防火门才要求“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因此,仅有疏散通道上的常开防火门才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对于常闭防火门鼓励这样做,但不强制要求)。参考专题:防火门控制及监控系统-争议、解读、应用!
比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要求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建规》仅要求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际应用中,我们鼓励小型幼儿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的情况下,小型幼儿园可考虑设置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参专题:小型幼儿园火灾报警-设置争议·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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