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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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用规范》不冲突的条文,可能在新标准中以非强制性条文发布。与《通用规范》有冲突的条文,直接废止,或经调整后在新标准中以非强制性条文发布。 -
也就是说,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可能在新标准中作为非强制性条文发布。
《通用规范》第11章 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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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增条文,明确设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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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增条文,明确系统功能保证措施。
本条文就防烟排烟系统管道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条文强调了管道的密闭性能要求,具体可参《烟规》第6.3.3、第6.3.5等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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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争议:
有观点认为,《通用规范》废除了防烟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规定。
本文观点:历史经验证明,土建风道难以满足内表面光滑要求,容易漏风,整改难度大,不宜采用。而且通过近几年的强条普及,现已基本不再采用土建风道,不应开倒车。因此,“防烟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可作为非强条处置。
参考专题:《通用规范》给防排烟土建风道开绿灯?
明确为风机的公称风量,方便选型应用。
本条文与《烟规》5.1.2条、5.2.2条要求基本一致,表述方式有调整。
加压送风机(即防烟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备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动、报警联动启动、常闭加压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直接联动等功能。最后一种方式主要是指打开常闭加压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时(火灾现场手动启动),相应的风机应能直接自动启动。
注: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
11.2 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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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烟规》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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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文与《烟规》3.1.2条要求基本一致,表述方式有调整。
1、第1款、第2款明确“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消除了原规范的歧义。
2、第2款将原规范条文的剪刀楼梯间修正为“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表达更为准确。
剪刀楼梯间是利用一个普通楼梯的空间,设置两个相互交叉疏散楼梯,在两个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后,就形成两个相互独立的疏散楼梯,这时每个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但当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之间不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时,两个梯段相通,这时不存在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问题。这种不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的剪刀楼梯间,仅可作为一个疏散楼梯间使用,两个梯段的疏散净宽度可以叠加,通常应用于多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大空间场所。
3、第3款将原规范条文的“高度”修正为“系统服务高度”,表达更为准确,系统服务高度可按最下层服务楼层的地板面至最上层服务楼层的顶板面层的高差计算。
4、第3款稍有歧义,本条文没有涉及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本文认为同样可参本条文要求处置,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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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烟规》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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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相对《烟规》3.2.3条,措辞严谨,解决多年争议!
1、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中用于避难的区域,称为避难区。避难区具较高安全等级,属于室内安全区域,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应设置避难间,允许仅在一侧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
满足一定条件的高层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应设置避难间,这类避难间主要作为火灾时特定人群的临时避难场所,安全等级相对较低,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室内安全区域,且这类避难间面积通常较小,往往不具备在不同朝向开窗的条件,因此允许仅在一侧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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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废止《烟规》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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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烟规》3.4.4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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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明确了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有利人员安全疏散。
楼梯间、前室和疏散走道之间,通常设置有防火门分隔,在防火门闭门器的加持下,压差过大影响防火门的开启,尤其不利于弱势群体疏散。本条文调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合理。
本条文有违实际应用,应予调整。
防烟楼梯间通常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即可加压送风,不存在“开启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疏散楼梯间的常闭送风口”的情况。另外,即使全部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如采用开启部分送风口的方式,也难以满足正压送风的压力要求。
再者,本条文的表述也存在问题,忽略了消防电梯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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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对本条文进行调整,删除“疏散楼梯间及其”等文字,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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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增条文,明确了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和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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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争议:
本条文强调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由此引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的问题。
本文认为,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通过挡烟垂壁等划分防烟分区,可能并不利于有效通风,但本条文针对机械排烟系统,并不代表废止《烟规》4.2.1条的相关要求,因此,在新《烟规》调整发布前,仍宜按《烟规》4.2.1条的要求设置防烟分区。
1、纳入了工业建筑,规定更为全面;
2、明确为“系统服务高度”,而不是建筑高度,更准确,有关“系统服务高度”概念及意义,前面已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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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烟规》4.4.3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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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通风或空调系统兼用于排烟的具体要求,可参《烟规》4.4.3条。
相对于原条文要求,明确所有部位的排烟防火阀都应连锁关闭风机。
注意本条文的3个要点:
① 任一排烟防火阀均应具备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② 联锁控制,也称为“连锁控制”、“直接自动控制”等,主要应用于一些需要确保的联动条件,主要通过“专线控制”方式实现,类似于“点对点”的控制方式,不应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自动状态、故障状态等因素影响。
③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自行关闭,是排烟防火阀产品的自身功能,无需单独设计,只要符合排烟防火阀产品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的产品,均可满足此功能要求。
1、本条文明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消除了原条文歧义;
2、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等,可参《烟规》4.5.2、4.5.6等条文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解读:石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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