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乡镇污水处理厂-消防设施,疑难处置!
石峥嵘:乡镇(乡村)污水处理厂,是美丽乡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因远离城市,难免会遇到无法适应现行消防规范的情形,其中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是经常碰到的困惑!
但是,用规避规范的方式解决问题,合规未必合理,两全其美为上策!
本文目的,就是要找出合规且合理的方案!
一方面,通过合理配置,使厂房定性为戊类,满足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在可行的情况下,适当考虑消防安全加强性措施。建议:污水处理厂不缺乏水资源,可适当蓄积处理排放的水,监测处理水质,兼做消防水池。厂内设置平时不充水的干式消火栓,配套固定或移动式水泵,在基本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满足应急情况下的消防需求!
详解如下:
通常情况下,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较小,主要处理对象为生活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房、附属构筑物以及配套的办公用房等,建筑防火要求简单,都能满足要求,关键问题是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的处置!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要求: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通常能满足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条件。
同时,乡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具备自来水条件(或自备井水泵和高位生活水箱),可以考虑配置轻便消防水龙,从自来水管网或生活用水管网直接取水,有关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及要求,可参专题:
二、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主要供消防车使用,但乡镇污水处理厂通常都不在消防站的保护范围内,即使设置意义也不大。而且,室外消火栓系统必须配套消防水源,怎样合理处置,是本文要点!
1、构筑物:
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通常不会有可燃物存在(即使存在油类等物质,也可以通过稀释等方式解决),因此构筑物不需要考虑室外消火栓系统。
2、办公楼: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要求,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如办公楼独立建造,则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考虑办公人数不多,且办公用房属于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功能用房,因此可以和厂房组合建造,整体按厂房定性,这样就只需要解决厂房的消防设施问题了。
3、厂房: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以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也就不存在消防水源的问题,这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耐火等级好解决,规模也可以控制好,只有火灾危险性分类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污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由上可知,要解决乡镇污水厂的消防设施问题,关键是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要求,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均可以视为戊类厂房。乡镇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只要在处理设备及药剂上合理配置,应该可以满足戊类厂房的要求!
对于个别有火灾风险的特殊部位,可采取局部防火分隔措施,不影响整体厂房定性!
至此,困惑乡镇污水厂的消防设施问题,得以解决!
四、合理建议:
综上所述,通过合理配置,乡镇污水处理厂可以按戊类厂房定性,可以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只需要配置灭火器等常规消防器材,解决消防水源的困境!
同时,我们要清楚,用规避规范的方式解决问题,合规未必合理,两全其美为上策!
一方面,通过合理配置,使厂房定性为戊类,满足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消防安全的加强性措施。建议:污水处理厂不缺乏水资源,可适当蓄积处理排放的水,监测处理水质,兼做消防水池。厂内设置平时不充水的干式消火栓,配套固定或移动式水泵,在基本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满足应急情况下的消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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