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惑| 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分述如下:
第一章 燃烧性能
一、燃烧性能的概念。
燃烧性能是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对火反应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产生的反应。耐火性能是指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热性的能力。
二、燃烧性能的分级标准。
1、依《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简称GB8624)规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B1、B2、B3,对应欧盟标准分级为A1、A2、B、C、D、E、F,如下表:
注:描述仅供参考,具体分级以GB8624规定为准。
2、实际应用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可能采用欧盟标准,对应分级为A1、A2、B、C、D、E、F,类似情况在一些进出口项目中尤为多见,可参照GB8624第5.1、5.2节要求处置。
三、主要规范要求。
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等七类,并明确了各类材料在不同类别建筑中的燃烧性能要求。
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各类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等均有燃烧性能要求,且不得使用B3级建筑构件。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四、怎样确定建筑构件及材料的燃烧性能。
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常用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进行了举例,对于不明确的材料或构件,可由国家认证的相关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检测确定。
五、小贴士:燃烧性能分级的前身今世!
现行的燃烧性能分级,经历了一波多折的发展和变更历程:
1、1988年,《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88首次发布。
2、1997年,第一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参照西德标准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B1、B2和B3四级。
3、2006年,第二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06,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1、A2、B、C、D、E和F七级。与1997版相比,GB 8624-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其判据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燃烧性能分级由1997版的A、B1、B2、B3四级,改变为A1、A2、B、C、D、E、F七级。
4、2012年,第三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考虑GB 8624-2006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与工程实际不匹配等问题,本标准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仍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
第二章 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主要针对建筑结构构件,建筑结构构件是建筑结构的各个部件,如墙、隔墙、楼板、屋面、梁或柱等。
一、耐火极限的基本概念。
耐火极限,是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承载能力。
承载能力是承重构件承受规定的试验荷载,其变形的大小和速率均未超过标准规定极限值的能力。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从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其承载能力的时间进行性能判断。判定试件承载能力的参数是变形量和变形速率。
2、完整性。
完整性是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从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时间进行性能判断。
3、隔热性。
隔热性是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在一定时间内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极限值的能力。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从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热性能的时间进行性能判断。
二、基本原则。
1、试件应满足的耐火性能,包括承重构件的稳定性和建筑分隔构件完整性和隔热性,其判定准则用时间长短表示。如果试件所代表的建筑构件要同时达到以上几个性能,则应同时从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2、判断准则。
(1)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
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2)隔热性对应完整性。
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3、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可能不完全一致, 可能需要在相应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性能判定准则。
通常情况下,承重构件需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非承重构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或)隔热性能。
示例: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防火门、防火窗等建筑分隔构件,需要依据各自的产品标准,对耐火完整性和(或)隔热性进行判定。
三、主要规范要求。
在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时,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节和5.1节,明确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和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3章,明确了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要求和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在防火玻璃、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建筑构件中,也有对应的耐火极限要求,在建筑防火规范和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表述。
四、怎样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常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进行了举例(附录),对于不明确构件,可由国家认证的相关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检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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