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规范争议: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石峥嵘: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参考专题:安全疏散-概论!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功能,通常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汽车库、人防等,有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规范不甚明确,争议较大!
参考建议:
第一章 公共建筑
《建规》5.5.17明确了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但没有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考虑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实质属于同一座建筑,通常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与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标准,比如: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实际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受地下部分埋深及地下层数的影响,也可能受地上建筑的影响,宜酌情处置,参考建议如下:
一 、以下情形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可参照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
1、独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
2、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
3、高层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且地下(半地下)、地上部分的安全疏散完全独立(或虽共用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但采取了可靠措施确保安全疏散互不影响)。
二、以下情形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参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
1、地下部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大于2层;
2、高层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虽然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但地下(半地下)、地上部分的安全疏散可能互相影响(比如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无可靠保障措施等)。
三、特例: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依《建规》5.5.17第4款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本款之规定,疏散距离不受层数、埋深及地上部分建筑分类的影响。
四、需要说明的是,有专家认为,地下、地上为同一建筑,对于地下部分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大于2层的建筑,应统一按地上建筑的要求确定疏散距离,对于这种观点,应予尊重。
五、汽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依据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多为储藏室、公共用房或汽车库等功能场所,汽车库应按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储藏室、公共用房等可参照公共建筑(第一章)的要求确定。
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如具备生产、仓储功能,参工厂、仓库的相关规定确定。
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部分,如为公共用房(办公、设备用房等),可参公共建筑(第一章)的要求确定,如为汽车库,应按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人防工程:
地下建筑的人防部分,适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汽车库
地下建筑的汽车库部分(含人防部分的汽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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