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本文所述的消防取水口,包括建筑物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以及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取水口。
(1)消防水池取水口可以作为室外消火栓,可以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5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设施。
取水口吸水高度应为消防车水泵入口和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高差。
(2)天然水源取水口可以作为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可以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4条规定的市政消火栓设施,也可以视为第8.1.5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设施。
取水口吸水高度应为消防车水泵入口和天然水源全年最低有效水位的高差。
详解如下:
建筑物消防水池的消防取水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相关标准规定。部分要求如下: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当室内消防用水和室外消防用水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吸水高度是指消防车水泵入口和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的高差,【图示1】中,吸水高度h不应大于6.0m。需要注意的是,该吸水高度仅适应于大气压力不小于10m水柱的地区;对于大气压力小于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水泵吸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h)≈大气压(m水柱)- 4.0m,具体应经计算确定。
(3)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1)满足以上条件的消防水池取水口,可以作为室外消火栓,可以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5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设施。
(2)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当设置有多个取水口时,应保障消防车能同时取水并方便停靠,且宜设置在建筑物的不同方位。
某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30L/s,该建筑物附近有1个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室外消火栓数量,另外设计了1个消防水池取水口并视为一个室外消火栓。该项目采用市政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口作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点评:当消防取水口和市政消火栓的布置间距、设置位置和保护距离等满足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时,可认为该项目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要求,该建筑物无需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泵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某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30L/s,该建筑物设置了2个消防水池取水口,每个取水口视为一个室外消火栓。该项目采用消防取水口作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点评:当消防取水口的布置间距、设置位置和保护距离等满足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时,可认为该项目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要求,该建筑物无需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泵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需要说明的是,从消防车取水角度,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口各有利弊,因此不宜采用单一消防取水口模式,该项目示例仅适应于没有设置市政给水系统的非城镇区域。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取水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及相关标准规定。部分要求如下:
(1)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水质的技术措施。
尤其是,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水源时,应关注水源水质对消防设施的影响,颗粒物等不能堵塞喷头和消火栓水枪。
(2)水源水量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所需水量的技术措施。
吸水高度是指消防车水泵入口和天然水源全年最低有效水位的高差,【图示2】中,吸水高度h不应大于6.0m。需要注意的是,该吸水高度仅适应于大气压力不小于10m水柱的地区;对于大气压力小于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水泵吸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h)≈大气压(m水柱)- 4.0m,具体应经计算确定。
(4)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1)满足以上要求的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取水口,可以作为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可视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4条规定的市政消火栓设施,也可以视为第8.1.5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设施。
(2)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室外)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某靠近湖泊建造的建筑物,具有较好的天然水资源,沿湖车道具备多台消防车同时取水条件。当水源水质满足消防设施要求,取水点布置间距、设置位置和保护距离等满足室外消火栓设置要求时,该项目可以采用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无需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泵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需要说明的是,从消防水源水质和消防车取水角度,天然水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项目示例仅适应于没有设置市政给水系统的非城镇区域。
(五)争议:消防水池取水口是否需要按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确定吸水高度?
原则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吸水高度,应为消防车水泵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高差,参见【图示1】。但实际应用中,该目标较难实现。
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7条第1款规定,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由于消防车水泵吸水口本身有一定的离地高度,有效水位还要保证吸水头部有足够的淹没深度(淹没深度与取水井内径和消防水池连通管管径等相关)。因此,当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二层等部位时,按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控制吸水高度是较难实现的。本文观点如下:
(1)当消防水池取水口需要计入室外消火栓数量时,即当消防水池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作为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时,吸水高度必须依据消防车水泵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高差确定。
本文第一条的项目示例中,消防水池取水口视为室外消防给火系统的室外消火栓,吸水高度须依据消防车水泵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高差确定。
(2)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的取水口不需要计入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数量,吸水高度的下限水位可酌情从宽。
当室外消火栓已满足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需求时,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井)仅作为辅助供水设施,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较低情况下,可酌情从宽,不严格要求按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确定吸水高度。(申明:本观点存在争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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