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建筑的相邻山墙面,可否按《建规》第3.4.1条第3款和第5.2.2条第5款减少防火间距?
问题:
回答:
实际应用中,很多相邻建筑的山墙面均可能无需开设洞口(即使开设洞口,也较方便设置为甲级防火门窗),因而可以按上述规定减少防火间距。但是,以上两项条文本意为个别情况下的特别处置措施,并不宜普遍应用,否则将对灭火救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4.1条第3款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2.2条第5款的这两款规定确实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应尽量避免采用。确需应用时,考虑一、二耐火等级厂房和民用建筑的外墙耐火极限较低,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这两款规定的外墙耐火极限要求,建议不低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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