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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消防专题 > 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
2 术语和符号
问题一:关于“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中,中庭与高大空间的排烟量差距很大,何谓中庭,何谓高大空间,设计者不好分辨,如何区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一条:
中庭的定义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如果周边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时,此贯通空间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
二、《江苏》(二)排烟类1:
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庭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⑵ 参照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⑶ 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三、《山东》3.0.10: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四、《山东》1.0.23:
何为“中庭”?何为“回廊”?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回廊可以理解为: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者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9:
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排烟量需要满足GB51251第4.6.5条的要求?
处理意见: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六、《广西制冷学会》24:
第 4.6.5 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9:
住宅、办公楼入口常见的面积较小两三层通高的空间。排烟如何分情况设置?是否当面积不足100m2时无需排烟?
答:面积不足100m2的住宅、办公等入口门厅,可不设排烟设施。
八、《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4:
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按中庭考虑还是按高大空间考虑?
答:当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应设置排烟设施;当其空间净高大于6.0m时,按CB51251-2017第4.6.3-2条规定的高大空间计算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
九、《陕西》7.2.15:
(补充GB51251-2017第4.1.3、第4.1.4、第4.6.5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2层或2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总结分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附录中的示例2与示例5。
示例2:
示例5:
通过这两组图大家不难发现,大堂是一层的挑高空间,与顶层空间平时与火灾时均不相通;而中庭为多层贯通的空间,仅火灾时将其空间封闭在一层内(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的除外),平时与上层空间是相通的。此处大堂的认定与《川渝地区》的高大空间等同。
关于中庭的定义,尽管《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中已给出,但很多地区还是执行《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的定义。导致一处盲区,对于贯通两层的空间,不知认定为中庭还是高大空间?
可参专题:详解:排烟计算及处置建议-中庭.大堂等大空间场所!
问题二:关于商业扶梯开洞可否按中庭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建规》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如此处分隔出的扶梯部分超过100m2,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35:
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23: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如商业扶梯设于中庭内(如下图所示),商业扶梯临中庭侧可以不设挡烟设施,扶梯空间可以划入中庭内,一同设置排烟设施;如商业扶梯不在中庭内,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置独立的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上述两个地区的做法,均是可以接受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中,中庭与高大空间的排烟量差距很大,何谓中庭,何谓高大空间,设计者不好分辨,如何区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一条:
中庭的定义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如果周边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时,此贯通空间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
二、《江苏》(二)排烟类1:
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庭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⑵ 参照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⑶ 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三、《山东》3.0.10: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四、《山东》1.0.23:
何为“中庭”?何为“回廊”?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回廊可以理解为: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者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9:
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排烟量需要满足GB51251第4.6.5条的要求?
处理意见: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六、《广西制冷学会》24:
第 4.6.5 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9:
住宅、办公楼入口常见的面积较小两三层通高的空间。排烟如何分情况设置?是否当面积不足100m2时无需排烟?
答:面积不足100m2的住宅、办公等入口门厅,可不设排烟设施。
八、《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4:
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按中庭考虑还是按高大空间考虑?
答:当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应设置排烟设施;当其空间净高大于6.0m时,按CB51251-2017第4.6.3-2条规定的高大空间计算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
九、《陕西》7.2.15:
(补充GB51251-2017第4.1.3、第4.1.4、第4.6.5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2层或2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总结分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附录中的示例2与示例5。
示例2:




关于中庭的定义,尽管《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中已给出,但很多地区还是执行《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的定义。导致一处盲区,对于贯通两层的空间,不知认定为中庭还是高大空间?
可参专题:详解:排烟计算及处置建议-中庭.大堂等大空间场所!
问题二:关于商业扶梯开洞可否按中庭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建规》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如此处分隔出的扶梯部分超过100m2,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35:
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23: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如商业扶梯设于中庭内(如下图所示),商业扶梯临中庭侧可以不设挡烟设施,扶梯空间可以划入中庭内,一同设置排烟设施;如商业扶梯不在中庭内,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置独立的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上述两个地区的做法,均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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