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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6: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距离该如何控制?(31条)
116.1.《山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DBJ04/T440-2023)》第4.4.6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2.《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36/T1085—2018)》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3.《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防火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第7.3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45m);
116.4.《江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7/T99—2022)》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5.《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14/T26—2023)》第6.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敢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6.《中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20/T30—2023)》第6.5条: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116.7.《云浮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53/T05—2023)》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8.《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526—2021)》第6.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9.《眉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4/T45—2022)》第7.2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0.《广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6/T16—2024)》第7.1.d条:
每个分区人员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场所,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116.11.《达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7/T63—2022)》第7.1.d条:
每个分区人员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场所,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116.12.《陕西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1748—2023)》第8.3条:
室内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3.《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消防安全规程(T/CFPA004-2021)》第3.2.5.4条: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数量不低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116.1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第7.3.5条: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116.15.《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第7.1.2条:
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116.16.《肇庆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12/T25—2023)》第8.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
116.17.《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DB5115/T100.1—2023)》第8.2条:
人员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的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0m;
116.18.《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29条: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13条:
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多少?自行车坡道和停车区域是否有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按多少控制?。
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1000㎡。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116.20.《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21条:
大开间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3条确定;
116.21.《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四.11条: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位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16.2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4.12条:
地下非机动车库,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是否可以参照机动车库要求,不需要考虑非机动车位对疏散通道的影响?
答:地下非机动车库,车辆之间一般无通行空间,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应根据车位布置,按疏散路径考虑;
116.23.《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5.6条:
非机动车库疏散距离1问题描述:非机动车库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非机动车库可选以下两种疏散方法:
1)按大空间设计疏散时,库内空间最不利点至库房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0×1.25=37.5m,车库疏散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0×1.25=12.5m。
2)按尽端式房间设计疏散时,库内空间最不利点至库房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22×1.25=27.5m,车库疏散门至安全出口距离,满足双向疏散时不应大于40×1.25=50m,只能单向疏散时不应大于22×1.25=27.5m。
注:上述二种方案最大疏散距离为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
116.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6条:
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机动车库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按多少控制?
答:两者可以划入同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非机动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非机动车库与建筑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非机动车库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加);
116.28.《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1.2.5条:
疑难点:地下非机动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什么规范执行?
解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条;
116.29.《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7.2.2条:
设置在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划分停车区域时应按实际疏散路径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7.5m,否则应按《建规》第5.5.17条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7.5m;
116.3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4.2.5条: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位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16.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5.2.1条:
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2.《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36/T1085—2018)》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3.《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防火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第7.3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45m);
116.4.《江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7/T99—2022)》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5.《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14/T26—2023)》第6.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敢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6.《中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20/T30—2023)》第6.5条: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116.7.《云浮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53/T05—2023)》第6.4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8.《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526—2021)》第6.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9.《眉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4/T45—2022)》第7.2条:
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0.《广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6/T16—2024)》第7.1.d条:
每个分区人员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场所,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116.11.《达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DB5117/T63—2022)》第7.1.d条:
每个分区人员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场所,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116.12.《陕西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1748—2023)》第8.3条:
室内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3.《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站消防安全规程(T/CFPA004-2021)》第3.2.5.4条:
室内充电站应设置独立的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数量不低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116.1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第7.3.5条: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116.15.《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第7.1.2条:
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116.16.《肇庆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12/T25—2023)》第8.3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m;
116.17.《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DB5115/T100.1—2023)》第8.2条:
人员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的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5.0m;
116.18.《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4.1.29条: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16.19.《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4.0.13条:
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多少?自行车坡道和停车区域是否有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按多少控制?。
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1000㎡。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116.20.《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21条:
大开间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3条确定;
116.21.《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2020年版)》第四.11条: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位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16.22.《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4.12条:
地下非机动车库,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是否可以参照机动车库要求,不需要考虑非机动车位对疏散通道的影响?
答:地下非机动车库,车辆之间一般无通行空间,计算人员疏散距离时应根据车位布置,按疏散路径考虑;
116.23.《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5.6条:
非机动车库疏散距离1问题描述:非机动车库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2 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的规定。
3 参考做法:非机动车库可选以下两种疏散方法:
1)按大空间设计疏散时,库内空间最不利点至库房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0×1.25=37.5m,车库疏散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0×1.25=12.5m。
2)按尽端式房间设计疏散时,库内空间最不利点至库房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22×1.25=27.5m,车库疏散门至安全出口距离,满足双向疏散时不应大于40×1.25=50m,只能单向疏散时不应大于22×1.25=27.5m。
注:上述二种方案最大疏散距离为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
116.2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2.6条:
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非机动车库内的最大疏散距离按多少控制?
答:两者可以划入同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非机动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非机动车库与建筑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非机动车库内的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增加);
116.28.《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第1.2.5条:
疑难点:地下非机动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什么规范执行?
解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条;
116.29.《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7.2.2条:
设置在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划分停车区域时应按实际疏散路径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7.5m,否则应按《建规》第5.5.17条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7.5m;
116.30.《南昌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3年版)》第4.2.5条:
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位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16.31.《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析(2024年版)》第5.2.1条:
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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