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商店、旅馆、餐饮、娱乐等,设置于同一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
石峥嵘:实际应用中,旅馆、餐饮、商店(超市类)、娱乐、办公等不同功能业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情况较为普遍,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满足相关建筑防火(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要求,其消防设施要求可参考以下原则考虑:
一、火灾危险性相近的功能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比如:商店、餐饮、旅馆、以及健身等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同一单、多层建筑内,在适应《建规》有关自动灭火系统设置的要求时(8.3.4-2),面积应合并计算,对于火灾危险性更高的场所,比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也应将面积并入。
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特定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二、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娱乐等的附属办公室,办公室面积应并入计算:
这些部位的附属办公室,通常不会有严谨的防火分隔措施,面积应并入计算。
三、展览、商店、餐饮、旅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当与办公建筑合建在同一建筑内时,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1、如办公室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面积应合并计算;
2、第1项情况以外的其他办公室,当与分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时,面积可分开计算。
四、说明:本文主要针对单、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以上场所,均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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