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及处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炮)设计流量!
石峥嵘:本文认为,针对某类场所或保护对象,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喷水)强度,应由国家许可的机构,依据火灾实体模型经火灾实验认定。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同一类产品,均应遵行GB50338要求!(本文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探讨)
详述如下:
一、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属于同一类产品,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相同,应适应于相同的设计标准。
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流量及装置数量,应根据喷射(喷水)强度来确定。
1、针对某类场所或保护对象,自动射流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的喷射(喷水)强度,应由国家许可的机构,依据火灾实体模型经火灾实验认定。
2、没有国家权威实验数据验证的情况下,认为两股5L/s或10L/s水柱到达着火点就能灭火的假设,是不严谨的,必将导致极端情况发生。示例:按这个原则,二台保护半径20米的5L/s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保护面积可达800m²,当保护半径为30米时,保护面积更可达1800m²,很明显,这是有违基本事实的。(类似情况,实已发生,有些大空间公共场所及工业建筑,尤其在一些大空间的丙类厂房仓库中,按此原则应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GB50338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有关规定确定消防水炮的供给强度,且要求民用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这种方式,虽不完美,但在缺乏权威实验参数的情况下,确实是相对保险的做法。
注:反向思考,GB50338认为水炮在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两股到达每股流量20L/s,总不能说把每股流量降到5L/s或10L/s就可以从宽了吧。
五、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作为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灭火设施,其设计流量,参照GB50338要求,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喷水强度及作用面积确定,应是相对合理的方案。
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是作为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自动灭火设施,受制于火灾探测、跟踪定位、自动控制、障碍物遮挡等诸多因素,可靠性不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保护强度不应低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小流量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仅适应于一些面积较小的区域:
依据GB50338要求,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 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因此,小流量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仅适应于一些面积较小的区域(比如局部的大堂等),当这些区域的计算设计流量小于40L/s时,因属于有限空间,不必要按最小40L/s来确定。比如:某大堂的面积仅约为40m²,设计流量10L/s ,就可以采用5L/s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注:理论上,当采用较小的流量的射流装置时,可通过多股(2股及以上)射流同时到达室内任一地点的方式,来满足射流强度要求,但控制方式复杂,难以实现。
注1:本文所述的GB50338,是指《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注2:本文所述的GB25204,是指《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
注3:本文所述的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是指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
注4:请关注文末留言,及时掌握变更信息!
注5:突出颜色带下划线内容,可点击查看!
申明:建筑千差万别,规范不可能详尽所有可能,本人已发近千专题和视频,期待用一种相对合理的思路来解决普遍性问题,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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