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石峥嵘: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规范约定不明确,争议较大!
本文总结要求及处置措施,要点:
1 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2 住宅建筑储藏室的典型特征。
3 特定情况的库房需要斟酌对待。
4 储藏室的防火及安全疏散原则。
全文共五章节,文末附疑难探讨:
1 地下库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处置原则?
2 易燃易爆商品在商店中的设置要求?
3 商店的库房的处置原则?
4 住宅建筑储藏室是否要设置排烟设施?
第一章 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
一、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确因功能所需,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
此类附属库房是指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二、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满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6.2.3)
请注意,如专业规范涉及库房或储藏室的特殊要求,应以相对较严的要求为准,比如:《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关于档案室、重要库房等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尤其不宜集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场所。
四、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库房。
五、一些特定场所的库房,需要斟酌对待:
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斟酌对待。
比如:办公建筑中的小型书库、档案室等,可以参照上述附属库房处置,但对于较大面积的书库、档案室,宜遵循《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专业规范要求处置。
六、特定场所的库房,应遵行专业规范的规定:
比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应遵循《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专业规范的规定。
七、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库房可以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设置,但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库房,不应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要求设置,详见文末疑难探讨。
第二章 住宅建筑的储藏室
一、住宅建筑储藏室的特征:
住宅建筑的储藏室,通常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层,具有以下特征:
1、是每户私有的独立储藏空间(可能仅有使用权)。
2、每个储藏室的面积较小,储藏物品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火灾风险低。
3、安全疏散同公共建筑,储藏室可能直接对外,或构成“储藏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径。
二、住宅建筑储藏室的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设置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大空间储藏室,如储存物品以丙类可燃物为主,则宜参考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处置。注:原则上,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第三章 消防设施
公共建筑的库房和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无特殊的消防设施要求,依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要求确定,但公共建筑的库房,如属于特殊重要设备、贵重物品等,则可能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四章 其他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不管是住宅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均不得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这类场所的建筑应独立设置。
第五章 疑难探讨
一、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作为库房使用,防火分区面积按仓库确定,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答:原则上,非功能所需,民用建筑的库房不应集中设置在地下室。
民用建筑的库房,其防火分区面积按民用建筑确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相对较小的空间、分散设置是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的典型特征。
2、民用建筑内仅可设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属库房,不应设置供其他建筑使用的库房。
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应依功能所需设置,不宜集中设置。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答:应遵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库房,可以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设置,但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筑的库房,不应参照上述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要求设置,可参考以下原则:
1、商店的货品贮存仓库,应按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独立设置,销售必需的中转库房可以设置在商店建筑内,但应尽量限制库房面积。
2、对于较大面积的商店建筑附属库房,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下标准可供参考:
根据《建规》8.5.3、8.5.4的规定: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住宅建筑每个储藏室的面积较小,但总建筑面积通常会大于200m²。当设置在地上时可开设窗户,可不设排烟系统。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应设置排烟系统。
注:有观点认为,住宅建筑储藏室属于平时无人的场所,贮藏物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不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可以不设置排烟系统。(本观点仅供参考,个人认为,当住宅建筑储藏室设置在半地下室,可开设窗户自然排烟,设置在地下时,应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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