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技术标准》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原则的探讨!
石峥嵘:《防排烟技术标准》3.1.6所述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其共用与否的判断条件,宜视楼梯间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形式酌情处置!
注:本文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简称《防排烟技术标准》。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是适应《防排烟技术标准》3.1.6的基本条件,关于这个共用的判断原则,存在诸多争议。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时,应属于地下和地上共用楼梯间的形式。本文认为,在满足完全防火分隔和完全独立出口的前提下,这种共用楼梯间的形式也应视为满足《防排烟技术标准》3.1.6的要求。分述如下:
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时,属于地下和地上共用楼梯间的形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4)
依据本条文及对应的规范图示可知,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时(图示1、图示2),均属于共用楼梯间的形式。
二、在满足完全防火分隔和完全独立出口的前提下,图示2中共用楼梯间的形式也应视为满足《防排烟技术标准》3.1.6的要求。
根据《防排烟技术标准》3.1.6条文要求: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关于上述图示1、图示2是否符合本条文关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条件要求,本人观点如下:
1、图示1的地下室疏散需要通过地上疏散楼梯间区域,地下室的烟气可能对地上部分造成影响,地上疏散楼梯间也可能影响地下部分的疏散,因此图示1不符合“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要求。
2、图示2的地下和地上疏散完全分隔,独立直接对外,不存在相互影响的问题,在防火分隔措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图示2应可视为满足“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要求。
申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地方标准,应以地方标准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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