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明确了规范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典型用词及说明。实际应用中,对于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规范和标准,往往会采取相对更为严格的执行标准。
典型用词主要适用于推荐性条文,推荐性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推荐性条文的执行效力,可参照标准典型用词的要求执行。
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与典型用词表达方式的关系不大。
(1)依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第三十条规定,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如下:
第一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第二类: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第三类: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第四类: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实际应用中,严格程度的用词(典型用词)主要适用于推荐性条文,通常并不适应于强制性条文。
按执行效力分类,标准条文通常可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与典型用词表达方式无关;推荐性条文的效力可参照标准典型用词的要求执行。
二、强制性条文和典型用词。
强制性条文属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通常与典型用词表达方式无关。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通用规范均为全文强制性规范,规范中的所有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实施。一旦违反,就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依此可知,强制性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与典型用词表达方式的关系不大。
三、推荐性条文和典型用词。
典型用词主要适用于推荐性条文,推荐性条文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执行。推荐性条文的效力,可参照标准典型用词的要求执行。分述如下:
第一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在推荐性条文中,“必须”“严禁”这类用词通常作为条件用词或修饰用词。当作为条件用词时,应严格遵守。示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12.1.10条规定,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其他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且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二类: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当不能执行条文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满足条文目标,并应经相关程序进行论证。
(2)如违反条文,通常不会直接处罚,但审验单位可判定不合格并要求整改,或要求完善论证流程。若未执行条款要求导致不良后果或损失,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类: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这类用词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要正确理解和实施用词为“宜”的条款,首先需要理解条文目的,条文目的就是“设计目标”。通常认为,“宜”条款属于业内成熟、安全的做法和技术建议,如能正常实施,则可认为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1)当实际条件不许可时,在不降低设计目标的前提下,允许偏离条文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等效安全,并应经相关程序进行论证。
(2)通常,偏离“宜”条款并不会直接判定为违规,但当可能影响设计目标时,审验单位有权要求提供专项技术说明和论证。当无法达成一致时,应通过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证明与设计目标等效的安全水平。若未执行“宜”条款导致火灾损失时,可能需要承担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责任。
(3)有关“宜”条款的适用原则,参见专题:消防规范用词与设计目标,‘宜’条款不可形同虚设。
第四类: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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