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本文介绍了干粉灭火系统的主要结构形式、应用方式和适应标准,以及干粉灭火系统应用的诸多局限性。
干粉灭火系统使用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一种能够灭火的细微粉末,喷放时呈雾状,广泛用于扑救特定类型火灾。干粉灭火剂属于固体微粒,即使是超细干粉灭火剂,也仅是粒径不大于15μm的固体粉末,喷放后无法有效清洁,容易吸潮。
干粉灭火剂喷放后易沉降,弥散性能差,容易被遮挡,难以满足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要求,更无法满足浸渍时间要求。
现行标准并不支持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在自动灭火系统中,干粉灭火系统主要应用于对干粉灭火剂敏感的特定场所,比如某些石油化工火灾、金属火灾等场所。
柜式、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不具备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难以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9.0.8条规定,容易被判违反强条。
详述如下: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建筑防火类标准确定。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明确了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灭火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明确了医院建筑中明确了自动喷水、气体灭火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明确了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中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灭火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
目前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极少明确要求在特定场所设置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在自动灭火系统中,干粉灭火系统主要应用于对干粉灭火剂敏感的特定场所,比如某些石油化工火灾、金属火灾等。
需要说明的是,《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属于消防设施类标准,不能作为某类场所需要设置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的依据。实际上,《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的第1.0.2条已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至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是否需要设置干粉灭火系统,并不属于本标准范畴。
(2)柜式、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不具备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涉嫌违反规范强条要求。
干粉灭火系统的主要应用形式为柜式、悬挂式等预制灭火装置,这些装置通常不具备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无法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9.0.8条规定。
要点2:干粉灭火难以满足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要求和灭火浸渍时间要求,不适用于自动灭火系统和全淹没灭火系统。
(一)干粉灭火剂喷放后,难以满足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要求。
干粉灭火剂属于固体粉末,即使是超细干粉灭火剂,也仅是粒径不大于15μm的固体粉末。干粉灭火剂喷放后较快沉淀,弥散性能差,容易被遮挡,难以满足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要求,尤其难以渗透至设备内部和电线电缆缝隙等部位,无法对设备内部火灾和电线电缆火灾进行有效扑救。
(二)干粉灭火剂喷放后,无法有效满足灭火浸渍时间要求。
为确保有效灭火,自动灭火系统通常需要保证一定的持续作用时间或灭火浸渍时间,以确保有效灭火并防范火灾复燃。采用水、泡沫等灭火剂的自动灭火系统,通常采用持续作用的方式,比如,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通常不小于1.00h;泡沫灭火系统的持续供液时间通常在10~ 60min。气体灭火系统通常需要保证灭火浸渍时间,比如,七氟丙烷和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扑救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时,灭火浸渍时间不宜低于 20min。
而干粉灭火系统采用一过性喷射方式,依据标准规定,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会大于30s,由于干粉沉降相对较快,很难保证灭火浸渍时间,无法形成有效保护。因此,干粉系统并不适宜作为自动灭火设施。
要点3: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无法有效清洁,不能应用于有洁净要求的场所。
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干粉粉末将沉积在地板和设备表面,当沉积在设备内部或电线电缆缝隙时,难以清扫,影响设备散热。尤其是,干粉粉末容易吸湿结块,可能影响设备运行或产生安全隐患。干粉灭火系统尤其不宜应用于电子设备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
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类,干粉灭火系统包括管网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装置,目前应用的主要是预制灭火装置,包括柜式灭火装置和悬挂式(壁挂式)灭火装置。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时,必须确定合理的应用方式。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干粉,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主要由一个适当的灭火剂供应源组成,它能将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认为危险的区域。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应于大空间场所中的局部保护对象(比如厂房中的油槽保护等),且通常仅适应于管网灭火系统。
(3)由上可知,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是完全不同的应用方式,喷射时间要求是相反的,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最短时间内喷放(不大于30s),要求在防护区形成均匀一致的灭火浓度并保证足够的浸渍时间。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要求在一定喷射强度下尽可能延长喷射时间(不小于30s或60s)。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等标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柜式干粉灭火装置、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和壁挂式干粉灭火装置等属于干粉灭火系统中的预制灭火装置,同样应满足以上标准要求。《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第3.4.2条规定,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第3.4.3条规定,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也就是说,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灭火装置是不合适的,确有需要时不得超过4具。
管网灭火系统和柜式灭火装置的生产应符合现行标准《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的规定;悬挂式(壁挂式)灭火装置的生产应符合现行标准《干粉灭火装置》XF 602的规定。
(3)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标准并不代表在某场所允许设置该系统,具体参见“要点1”。
干粉灭火系统按充装灭火剂的粒径分类,可分为普通干粉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 超细干粉灭火剂是90%粒径小于或等于15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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