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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15 15:34消防资源网 进入公众号阅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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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通常存在以下4种情况:

1、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建筑;

3、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的建筑;

4、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同时和汽车库合建的建筑。

参考专题:

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住宅建筑、其他使用功能建筑(本文简称公共建筑)、汽车库等,其火灾危险性有较大差别,一般均需独立建造,当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互相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二、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车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注:为方便理解,本文将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统称为公共建筑(汽车库除外)。

第二章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是仅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这类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详见专题:

1、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三章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公共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5.4.10

二、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5.4.10

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5.4.10

四、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5.4.10

注: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

五、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5.4.10

注:“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

六、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公共建筑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5.4.10

注: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公共建筑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七、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4

八、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等等,均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5.4.10

九、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示例:

某建筑的1层至3层为公共建筑,4层至20层为住宅,其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依以下规则确定:

1、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或体积,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简称《栓规》)3.5确定。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依据住宅、公共建筑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计算,最终用水量以较大者为准。其中,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参照《栓规》3.6.2确定。

本建筑可以共用一套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按住宅、公共建筑的最大设计流量确定。

2、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该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公共建筑体积),按照《栓规》3.3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

住宅建筑和汽车库合建,较多采用地上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地下汽车库合建的形式,主要要求如下:

一、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6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二、住宅部分与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三、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7

四、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4

五、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6

六、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11.0.6

七、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按照《建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八、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九、汽车库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依据《车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十、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住宅建筑和汽车库分别适应《建规》和《车规》要求,按较高者确定。

十一、该建筑的室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住宅建筑依据《栓规》确定,汽车库依据《车规》确定,其中,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以较高者为准。

第四章 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汽车库合建

一、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汽车库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两两之间均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二、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部分,适应《建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参照前述第三章“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的要求确定。

三、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6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四、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6.4.4

五、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6

六、汽车库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依据《车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七、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参照前述第三章“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的相关要求确定,汽车库参照《车规》确定,最终以较高者为准。

八、有关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示例:

延续前述示例,某建筑的1层至3层为公共建筑,4层至20层为住宅,地下三层为汽车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电梯均可到达汽车库。

1、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或体积,依据《栓规》确定;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车规》的要求确定。

本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依据住宅、公共建筑和汽车库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分别计算,以最大者为准。其中,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参照《栓规》3.6.2确定,汽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参照《车规》7.1.16确定。

本建筑可以共用一套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按住宅、公共建筑和汽车库的最大设计流量确定。

2、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该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公共建筑以及汽车库的总体积),按照《栓规》3.3的要求确定,汽车库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照《车规》7.1.5的要求确定,最终以较高者为准。

第五章 规范争议及疑难探讨

一、设于住宅底层,供每户使用的独立式停车库,是否属于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

1、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车规》,应按上述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的要求处置。

2、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完全分隔,且不同住户的车不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可按住宅建筑的附设车库处置,适应《建规》6.2.3的要求: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二、根据规范要求: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非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可以分别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非住宅部分的的建筑高度或规模,按照《建规》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确定。依此,是不是会存在一种情况,可能住宅部分需要设置某类消防设施,而非住宅的公共建筑部分反而不用设置?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且这种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比如,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下面三层为体积不大于 5000m³商店,按规范要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但商店并不需要设置消火栓。

要说明的是,公共建筑部分的火灾风险大于住宅部分,因此,在类似情况下,仍建议在非住宅部分设置和住宅类似的消防设施。在上述示例中,商店部分也宜同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六章 说明

一、为方便理解,本文将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统称为公共建筑(汽车库除外)。

二、本文所述建筑,为“住宅建筑(上部)+公共建筑(中间)+汽车库(下部)”的常规布置方案,对于其他情况,可参考上述原则处置。

三、本文中,《建规》代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车规》代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栓规》代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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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网友63478 2021-04-08 14:48 00 [回复]举报

注: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有关建筑高度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的附录A。这句话一直理解不了,可以详细解答一下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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