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8.1.8-2提到“下列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电子类厂房该如何理解?比如生产电气设备的厂房、电池厂房是否都算作电子类厂房? 再比如一些设备中含有电气元件,这类设备的生产厂房是否也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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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全 23-06-26
属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建筑,但至于是不是设喷淋得看具体应用,高精度的电子元件,可能是洁净气体灭火,未必设“自喷”,当然“自喷”经济、高效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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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o 回复: 安洪全23-06-26
高精度的电子元件厂房,可能要求气体灭火保护,这是从工艺对洁净度的要求考虑的。
确实得看具体应用,规范对这块说的不是很明确,“电子类”属实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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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度的电子元件厂房,可能要求气体灭火保护,这是从工艺对洁净度的要求考虑的。
确实得看具体应用,规范对这块说的不是很明确,“电子类”属实比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