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前言第13条已废止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3.2条强制性,请问灭火器还需要强制进行定期维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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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回答
EHS-DL 26-01-06
也是需要及时维修的,当灭火器出现损伤、锈蚀、泄漏、开启等同样需要维修,符合报废条件的也是要报废的,通规废止了强制时间表,不等于取消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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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吏 26-01-06
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止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作为推荐性条文,也就是强制报废,推荐维修。 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要求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有别于行标和国标,团体标准不具强制性,不能作为强制性应用依据,但如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以此作为维修依据,应予遵守!
李勤 26-01-06
需要,因为通用条款只是废除强制性,在新的专业规范没有出台前,不能视为没有标注,就没有要求了。
托马斯 26-01-08
GB55036中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还是应该定期进行的,只不过在55036中未标明相关期限
追风赶月 26-01-12
灭火器仍然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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