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网友62117 23-08-01
个人认为方案一和方案四是可以的,方案三不符合 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排烟措施这一条。方案二同上,建议在走道设置排烟措施,或在剩余无窗房间设置排烟措施,或使未设置排烟措施的场所面积减到100及以下(有点打擦边)
属于第6款规定,就不应该引用其他款公建要求。
其实所有要求都是相关规范互相映照配合,建规、防火通用规范提出设防条件,具体实施结合烟规GB51251执行。
无窗房间200平方米需要排烟设施,小于50通过走道排烟,大于50需要在房间设置排烟设施。
位于一至三层房间总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需要排烟设施,小于50通过走道排烟,大于50需要在房间设置排烟设施。
首先,在于歌舞娱乐场所设置排烟设施到底需不需要考虑房间面积、疏散走道长度、有窗无窗等因素,如果需要考虑,那就是按照一般公建要求就可以,第六款可有可无完全没用;如果不需要考虑,那就是说第六款具有排他性,非此即彼,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无条件设置排烟设施,其他楼层满足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同样无条件设置排烟设施,与房间面积、走道长度、有窗无窗没有关系。
其次,就是满足第六款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场所设排烟,到底是房间还是走道,或者是房间走道均需要排烟设施,规范也未予以明确。
最后,如果把第六款“场所”后面加上“的房间和走道”,应该可视为具有排他性,就不会有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