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DL 26-09-10
你说的楼层显示器是不是就是消防里说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那就可以不安装。因为根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6.4.1条: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 一般场所(包括办公楼、厂房、商场等)用的是"宜"——在规范用语中"宜"表示推荐性、允许稍有选择,不是强制性的"必须"。只有宾馆、饭店用的是"应";当然如果原设计图纸上设计有,现场没有安装那就不行。
- 你说的只改部分楼层,由于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竖向系统是共用的,无法按"一部分厂房、一部分办公"分别执行两套标准,实际验收时会按更严格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来卡。"部分楼层改办公"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 如果还没办正式手续,只是甲方自己改了准备验收,那问题就不是"按什么标准检测",而是需要先做消防设计变更审查,设计单位会重新定性。我个人觉得大概率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标准检测(要求更高)。
仓鼠 26-09-10
你这是违规改造了吧,明显改变了建筑的使用用途,申请改造就过不了了,你这个属于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丙类建筑内只能是辅助生产的办公区不能占用全层,不能完全脱离生产管理和辅助性质,该办公区属于非生产所必须设置的无关区域,而且需要有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不与厂房共用的楼梯,为该办公区独立使用的楼梯间
强条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还是改变了建筑的使用用途


我也是觉得这样,但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楼层显示器也是宜安装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