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但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危化企业设计时,当时专家组成员提出,甲类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能增加1.0倍,1、2、5、6类甲类仓库最大建筑面积750平方米,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甲类都是先爆炸才起火,自动灭火系统根本起不了作用。这样的回答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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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26-03-31
我认为专家说法不对。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并没有对甲类仓库设置任何例外,未排除其适用性。
自动灭火系统不用于“阻止爆炸”,而是控制后续燃烧、冷却容器、抑制连锁反应。另外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防爆型干粉系统等专为甲类仓库设计的快速响应、抑爆型系统。这些系统响应时间可控制在15–45秒内,远快于火灾蔓延速度。虽然部分甲类物质(如金属钠)遇水反应,确实不能用水基系统,但可采用气体灭火(七氟丙烷)、干粉抑爆系统等替代方案。不能用某类系统 ≠ 不能设任何系统 ≠ 不能增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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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雨天 26-03-31
甲类仓库不要求设置喷淋,因为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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