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天坤 24-11-01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设置排烟设施,但应采取加强正常通风、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不存在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3条规定的乙类第6项储存物品的库房,即储存漆布、油布、油纸和油绸及上述材料制品的库房等场所),这类场所可以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楼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非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的区域(例如所有洁净区域的疏散走廊或者某些大房间是否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区域),再综合考虑
上述言论为根据国家规范的个人理解和交流探讨,不一定正确,也不能作为依据
有些地区技术文件可能有特别规定,建议楼主多与区域内设计、审查及验收等专家交流,具体以他们意见为准




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