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一网友问:精细化工企业的甲类车间和丙类车间组成的联合厂房,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是按整体考虑,还是按单栋建筑独立考虑?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看一下《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2020修订版)中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找到正确答案。
解读分析
何谓联合厂房?
联合厂房: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由生产、储存、公用和辅助等使用功能场所相邻布置的联合体建筑。(2.0.8)
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联合厂房相邻外墙必须设置连通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相邻外墙的防火间距及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3.3)
本规范8.3.3条文解释:
联合厂房相邻外墙的防火间距及构造要求首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相邻外墙一般有三种形式的防火间距:一是正常情况下应满足的防火间距;二是可减少距离的防火间距;三是不限制距离的防火间距。除第一种形式外,其他两种形式一般不能开口或开口部位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条允许因工艺生产的特性需要,设置必需的工艺连通口,如连续生产线不可在中间某个部位断开,或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联系紧密等情形。举例详述如下:
某化学原料药项目,由一幢甲类厂房、一幢丙类厂房及一幢丙类仓库布置成U形联合厂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一端相邻,丙类厂房另一端与丙类仓库相邻。丙类厂房内含丙类生产区域和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等公用生产设施,以及车间化验室、控制室及生产人员人净措施等功能用房。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之间的工艺联系紧密,同时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物流输送频繁,从生产工艺、物料输送到产品储存,整条自动化操作流水线不可断开,因此在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的相邻外墙上均设置了连通口。
某药物制剂项目,由丙类厂房(含公用生产设施)、丙类成品仓库、综合楼(含分析化验、办公及更衣)等功能组合为联合厂房。综合楼布置在厂房东南角,成品仓库为单层高架库,布置在厂房西南角。为便于对中间产品的抽检和满足人员净化(人员经更衣室后再经过洁净通道进入生产区)、药品运输等GMP管理要求,在相邻部位均设置了连通口。
连通口以天桥、连廊或凹门洞等形式将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互相连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应对连通口部位采取一定的防火加强措施,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间距不限的两幢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均应采用防火墙保护,设连通口处,相邻防火墙均应设置防火设施。因连通口功能、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护门斗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联合厂房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连通口示意图,如图1所示(仅列举若干例子,各例子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相邻时,厂房的外墙为防火墙,除连通口外,防火墙其他门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图1(a)]。
(2)丙类厂房与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且分析化验楼、办公楼的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图1(b)]。
(3)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口处甲类厂房一侧设防护门斗[图1(c)]。
(4)丙类厂房与丙类仓库相邻时,外墙均为防火墙、连通处设双门、双防火卷帘或双防火水幕[图1(d)]。
总结
由上文可知:联合厂房就是因生产工艺需要,将多个建筑之间开口联通,因联通口经过特殊处理,每一栋建筑相对独立,可视为多栋独立的建筑,不可视为一栋综合楼,消防用水量可各栋独立考虑。按照各自的体积及建筑定性分别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与3.5.2中对应水量。依《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6.1条款,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
需要说明的是联合厂房,并不是单纯的只有多栋厂房,单体的性质除厂房外,还可以是仓库或辅助用房。“联合厂房”术语不仅出现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2020修订版)2.0.8中,在《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第2.0.1条,联合厂房定义为由多个工艺车间组成的厂房。本规范3.0.5、3.0.9也有相应要求。另外,在一些规范中没有术语,但也引用了此词条。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1注3,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4.2.5、5.2.2条文解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3.0.3条文解释;《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3.0.4等。均有“联合厂房”出现,如多栋之间防火分隔同图示1,均可按多栋建筑考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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