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1:一个房间分为三个防烟分区,房间补风按几个防烟分区考虑?
回答:依《烟规》4.5.2,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集中一处补风时,补风量不小于房间排烟量的50%;当各防烟分区分别补风时,各补风量不小于各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防烟分区排烟量按《烟规》4.6.3计算;房间排烟量按《烟规》4.6.4计算。
解析:《烟规》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问题22:防火窗可以用于排烟吗?
回答:依《防火窗》GB16809-2008第7.2.1条款,防火窗不适合排烟。
解析:依《防火窗》GB16809-2008第3.5条款,活动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而第7.2.1条款,活动式防火窗中窗扇启闭控制装置采用的热敏感元件,在(64±0.5)℃的温度下5.0min内不应动作,在(74±0.5)℃的温度下1.0min内应能动作。而用于排烟的窗,关闭的动作温度应该在280℃左右比较合适。
问题23:《建规》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是指一个防火分区内还是一个防烟分区内?
回答:应为一个防火分区内,无窗房间的总面积。
问题24:小房间通过宽度小于2.5m走道机械排烟,此时走道还可以按60m划分防烟分区吗?
回答:可以。走道与小房间分属于不同的防烟分区,不影响走道防烟分区的划分。
解析:《烟规》4.2.1,4.2.2条文说明,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值。
问题25:“甲、乙类厂房内,在设有事故通风的条件下,并采用可靠的监测仪器,并与事故通风连锁,可采用防爆暖风机或防爆分体空调调节甲乙类厂房内的温度吗?
回答:依《建规》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可以采用暖风机或分体空调调节室温,但必须是直流式的全新风运行状态,不允许使用循环空气进行室温调节。
解析: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可能持续增大。因此,甲、乙类厂房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将室内空气及时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环使用。同时,需向车间内送入新鲜空气,但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因此应符合《建规》第9.1.3条的规定。
问题26:《建规》9.2.3条规定:“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此处是否仅指《建规》9.1.2的情况?
回答:此条款包括《建规》9.1.2的情况,但并不仅指9.1.2中提及的几类厂房,其他厂房内如也存在符合《建规》9.2.3的房间,同样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解析: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均为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供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厂房,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问题27:自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除满足面积要求外,是否也需要火灾时能自动打开,否则没有意义?
回答:依《烟规》4.3.6,自然排烟窗全部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对于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具体做法详见《烟规》图示4.3.6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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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烟规》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问题28:在划分走道防烟分区时,是否将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一并划入走道防烟分区,并计算走道排烟量?
回答:走道与周围无窗房间分别划分防烟分区,并单独计算排烟量。依《烟规》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烟规》第4.6.3条第3款计算。
解析:提醒同行们注意:本示例走道与周围无窗房间防烟分区的划分为已废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9.4.2条文说明中的说法。已不符合新《烟规》4.2.1,4.2.2条文说明中的防烟分区的划分方法。
问题29:50m2<建筑面积≤100m2的地上民用建筑有窗房间,是否需要考虑开窗面积要求?
回答:需要考虑开窗面积要求。1)四层及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自然通风,储烟仓内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不小于《烟规》4.6.3条款的规定,且总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地板面积5%(不局限在储烟仓内);除1)以外的生活、工作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地板面积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6.2.4)
解析:依《建规》8.5.3,对于50m2<建筑面积≤100m2的地上民用建筑有窗房间,除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有特殊要求外,大部分房间无排烟要求。但要满足生活、工作房间平时的使用要求。除《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外,《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7.2.2条款也有规定,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问题30:用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底标高如何控制?
回答:挡烟垂壁高度除满足《烟规》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为了考虑经济性,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大储烟仓厚度。
1)对于固定挡烟垂壁底标高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净高度要求;
2)对于活动挡烟垂壁尙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3条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此条款与《烟规》附录B中房间净高-烟层厚度的最小值是一致的。
解析:《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