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1:如下图所示,楼梯间有两个前室,但加压送风系统只有一个,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回答:依《烟规》3.1.5条要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需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本示例防烟楼梯间前室及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分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本示例也没有设置余压探测系统,各防烟部位的压力梯度无法保证。另外,如楼梯间无自然通风条件,也需要机械加压送风。
解析: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保证压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当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因其漏风泄压较少,可以采用仅在楼梯间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方式,也能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楼梯间——前室——走道)形成压力梯度。当采用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溢出的空气会通过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其他开口或缝隙而流失,无法保证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间压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烟气的侵入,此时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需要说明:依《建规》6.4.3-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上图中普通电梯门开向楼梯间前室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问题32:丙类厂房,采用自然排烟,屋面的可溶性采光带可以算到排烟面积中吗?同时采用钢结构屋顶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该如何界定?
回答:1)本示例增加的可溶性采光带是在自然排烟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并不能算作自然排烟窗的一部分。2)依《烟规》4.3.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本示例为钢结构屋顶,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解析: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的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问题3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13.4.4-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此条款在暖通规范中并无要求,此处防火阀必须反馈信号给消控中心吗?
回答:通常防火阀都设有70℃熔断器,温度达到后自动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此阀门关闭信号是否反馈至消控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其管道出口达到70℃时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以阻止火势在空调通风管道中蔓延。
问题34:一个设置在四层的歌舞娱乐场所,无窗房间的总面积大于200m2,单个房间面积小于50m2,无窗房间可否利用走道自然排烟?
回答:走道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无窗房间的防烟分区采用机械排烟。无窗房间无法利用走道的自然排烟窗(口),但面积小于50m2的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时,排烟口可以设置在走道内(因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均为防火门,房间的排烟口设于走道内存在争议)。
解析:依《建规》8.5.3-1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值。即单个房间与走道分属于不同的防烟分区,无窗房间无法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方式。依《烟规》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此处没有对小于50㎡的房间疏散门做出要求);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本示例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房间的排烟设施不能利用走道排烟,但可以将房间的机械排烟口设于走道内。
问题35:地上7层的KTV,房间面积均未超过50m2,每层有四个房间有窗,四个房间无窗,走道已经设置了排烟系统,请问每个房间需要设置排烟系统吗?
回答:依《建规》8.5.3-1与8.5.4条,本示例1-3层每个房间不需要考虑排烟设施;4-7层有窗房间可以考虑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无法满足要求的房间和无窗房间需要设置机械排烟。依《烟规》4.4.12-3无窗房间面积小于50m2的机械排烟口可以设置在走道内,如走道采用机械排烟,走道与设机械排烟的房间系统可合并设置;依《烟规》4.6.3-1,2设置有窗房间的自然排烟窗。
解析:依《建规》8.5.3-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36:一消防改造项目,仅需在走廊设置排烟(机械排烟),由于层高较低,打算采用侧墙排烟口,由于走廊两侧房间开间小且梁较多,无法敷设横向排烟管道,布置多条竖向排烟井道,请问侧墙排烟口可以直接接到竖向排烟井道上吗?这个方案可行吗?
回答:如每个防烟分区内的排烟竖井均满足《烟规》4.4.7,4.4.8条款要求,且在顶层汇集于一条总管上,由总排烟风机排出,此方案可行(多个防烟分区共用同一排烟风机的方案暂不考虑,连接竖向管道过多且控制较复杂);如在每个竖井上单独设置排烟风机,需要保证火灾时能够同时开启同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风机及排烟口,控制较复杂,不建议采用。其侧墙排烟口需满足《烟规》4.4.12-2的要求: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其排烟系统控制需满足《烟规》5.2.3条款要求。
解析:《烟规》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问题37:《建规》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避难房间”。此“避难房间”是否需要满足《烟规》3.2.3条对避难间的防烟设施要求?
回答:此“避难房间”与《烟规》3.2.3条所指的避难间不同,不需要满足此条规范的防烟设施要求。仅需要满足: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解析:《烟规》3.2.3条的避难层(间)是指《建规》5.5.23、5.5.24、5.5.24A、5.5.31中超100m的建筑、老年照料设施和医疗建筑中的避难层(间)。
问题38:《建规》8.5节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中多次提到“建筑面积”,《烟规》中4.6.3中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也是按“建筑面积”折算的,在做计算时可以按建筑条件图中标注的面积计算吗?
回答:不可以。建筑条件图中标注的是房间的“净面积”而非“建筑面积”,通常“净面积”比“建筑面积”小,不能用此数值做计算。
解析: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可参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问题39:《烟规》表4.2.4中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包括墙体厚度吗?
回答:“最大允许面积”按防烟分区建筑面积计算;“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建筑面积边界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计算规则选取。
解析:此处暖通设计者习惯按“建筑净面积”和“净尺寸”考虑,认为墙体内不能有烟气聚集。但计算规则如此,作为规范的执行者应该严格遵守。
问题40:两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设置于一个排烟机房里可以吗?
回答:两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可以设置在一个排烟机房内,但系统应该独立设置,且跨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需要满足《烟规》4.4.8-4的要求: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解析:依《烟规》4.4.1条款,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条文说明明确:机械排烟系统横向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是指风机、风口、风管都独立设置。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火灾在不同防火分区蔓延,且有利于不同防火分区烟气的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