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顶的镂空率
顶棚下消防设施的设置,通常与吊顶的形式有关,简述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6.2.18条,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1.13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7.1.13的规定。
3、图示中补充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70%时,喷头在吊顶内和下方均设置。
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4.2.3条,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计入储烟仓厚度。
4.4.13条,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这就是三个专业对吊顶开孔率的要求,设计时应统一考虑,不能各自为政,设计出三种不同的吊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