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原设计是二类高层(35.2m高度)的独立建造的养老公寓,原设计是二级耐火等级,现拟改为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如果改变的话,该栋楼应按一类高层考虑。有意见说根据 GB55037-2022,4.3.5第1条,可以整栋改作为养老院使用,二级耐火等级不变,满足要求。但这样是不是违反了独立建造的一类高层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必须是一级耐火等级的强条呢?我的意见是必须一级耐火等级。请教各位老师,提出可以是二级耐火等级的这个意见是否成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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