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ge 26-10-26
1.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
2.针对您描述的情况,需按以下逻辑判断:
不能只看单段长度:同一疏散走道内设置的分隔门(非防火分区处的甲级防火门)不能将走道视为多个独立走道。排烟计算长度应按各段长度叠加计算。若两段走道叠加后总长超过20m,则包括小于20m的那一段在内,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3.大门厅作为独立防烟分区:大门厅已单独划为防烟分区,若其本身满足排烟设置条件(如面积、人员停留等),应独立设置排烟设施。剩余走道部分需单独判断其自身长度是否超20m。
结论:
- 4.若走道分段后,该段长度虽小于20m,但叠加大门厅或其他走道段后的总长度超过20m,则该段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 5.若该段走道独立长度小于20m,且叠加后总长度也不超过20m,则该段可不单独设置排烟设施,但需确保疏散路径满足规范要求。
特别提醒:规范明确要求“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其目的是保证人员在浓烟中安全疏散。用门或隔墙将长走道分成多段短走道以规避排烟设置,属于常见违规做法,消防审查中通常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