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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

3.7 劳动密集型企业 labor-intensive industrial manufactory
    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现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里面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了定义。但是还是存在一些疑惑,以前单纯按照人数和类型进行定性,现在增加的20平方米的人均的约束,是并列关系吗?还是需要满足的第三个条件?

如果这样定性的话,一个厂房三层,二层400人,一层人数10人,三层人数10人,每层2900平方米。一个丙类的生产加工车间,这样的是不是就不算劳动密集型企业了?或者一个车间单层面积9000平方米,人员全部集中在一个区域1000平方米的区域,人数在100人左右,这种企业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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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DL 26-08-04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第3.7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并列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构成“a_n_d”逻辑关系。

人均建筑面积不应按整栋厂房总面积计算‌,而应以‌人员实际密集分布的单个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为计算单元。一般该厂房单层是一个防火分区,则明显第二层达到了劳动密集型企业判定标准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另外你说的一个9000㎡的单层厂房中,仅1000㎡区域集中了100名工人,其余8000㎡为设备区或空置区,则:‌该1000㎡区域‌:人均面积 = 1000㎡ ÷ 100人 = ‌10㎡ < 20㎡‌ → ‌构成劳动密集型企业‌整栋厂房总面积9000㎡不影响判定,‌该部分不能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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