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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防火单元”

何谓“防火单元

 

导语

一提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常会联想到一个新名词,那就是“防火单元”。例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 B/T51313-2018)第6.1.5条款。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说明: 表 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span color=’black’  style=’background-color:#FF5151’>防火单元</span>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何谓“防火单元”?此用语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专业名词吗?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梳理一下!

解析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2021给出了术语防火单元。并给出了其防火要求。

2.1.23 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8.2.2 额定功率不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地下汽车库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宜集中设置,每个防火单元内充电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防火单元出入口不应正对车辆。
     3 
防火单元内每个充电车位顶部应至少设置1只感烟火灾探测器。
     4 
防火单元内行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火灾发生时,防火单元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处;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地面;

2) 在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控制其升降。

5 末端配电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6 配电线路的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1级。

7 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单元分隔,及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隔墙和楼板,持续喷淋时间和消防水枪持续出水时间均不小于2h

防火单元应设置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车位上部应至少设置2个喷头;
       2) 每个防火单元内应设置覆盖到每个车位的2只消防水枪;

3) 应设置事故后清洗与污水排放系统。

9 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相邻的防火单元可共用一套排烟系统,但不应与建筑物其他排烟系统共用和混用。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1.2 条文解释中也出现了防火单元的术语。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故本条对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12.0.2 条文解释中也出现了防火单元的术语

12.0.2 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条文解释:手术部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往往需要时间进行应急处理,有条件的,要尽量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手术部的面积不大,需要与其他用途的房间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则要将该手术部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考虑,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3.2 条文解释中也出现了防火单元的术语。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条文解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

。。。。。。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闭式系统,也可采用冷却水幕系统。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高等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

五、《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B/T29-264-2019也给了防火单元的术语。

2.0.4 防火单元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可以将火灾影响控制在该区域内。

条文解释:本条对防火单元概念做了定义。即在某一区域,通过采用防火隔墙等防火分隔加强措施,避免火灾影响迅速扩散到相邻区域。

总结

由上可知,防火单元并非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专用术语,很多建筑类型都存在这个术语。防火单元是在防火分区内存在的一个相对对立的单元,防火需要独立考虑。同防烟分区一样,不能跨越防火分区。

以上为个人学习心得,如有不同观点,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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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评论

电梯 21-08-12

疑问】:

①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有一个分隔单元的概念(2+1.5)。请问,商业服务网点在实际工程中,是否可以上下两层完全分隔(楼板2h+隔墙2h)独立疏散(2楼室外梯疏散),上下两层每层均300㎡。

②曾经有一个同事说:肯德基上下均300㎡也是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形。

【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图示】:

图示中只描述了共用疏散和2+1.5的情形,也就是上下只能15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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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波   回复: 电梯21-08-13

个人觉得疑问1,是可以算作商业服务网点的,只要独立的一层或二层的一个防火单元,在住宅底部,且面积不超300平就可以。不一定一二层面积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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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回复: 刘丽波21-08-13

我一直认为单层的300㎡比150㎡还是要大上不少,而且楼板的2h远不如隔墙的2h耐烧;并且认为≥2+1.5和做成2+2没什么区别,唯一就是多了独立疏散。

我同事的想法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她也并没有做过设计和工程,只能算是一个考生的臆想。

很想了解下,国内有没有300㎡完全分隔和独立疏散的商业服务网点实例,和是否有真的可行性。

之前有一次在公众号上提问回复的是“不可以”,但不能确定是石峥嵘老师亲自解答,还是公众号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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