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ol 26-02-10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4.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