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鼠 26-01-23
潘天坤 26-01-23
消防网友68723 26-01-24
赵吏 26-01-25
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备注:原强条,被通用规范废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7.2.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5年版):8.1.4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6~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因此,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全淹没式),就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EHS-DL 2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