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网友68723 25-11-12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