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专家-DL 25-03-28
一、项目未验收移交的法律责任与通信要求
竣工验收与交付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若建设单位未完成验收程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移交工程,但需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拒绝提供固定电话户头,属于未履行验收后配套责任,但现行法规未明确要求其必须提供通信户头。
消防通信设施的基本要求
- 消防专线电话需满足可靠性、稳定性要求,确保火灾时可及时报警。常规做法中,固定电话因其线路独立、抗干扰性强而被广泛采用。
- 若采用无线座机,需满足以下条件:
- 信号覆盖稳定,无通信盲区;
- 设备具备备用电源,断电后可维持运行≥2小时;
- 与消防部门系统兼容,支持快速拨通119。
二、无线座机的合规性评估
现行法规的空白与地方性要求
- 国家层面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明确禁止无线通信设备作为消防专线,但部分地方消防部门可能要求固定电话线路,故需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申请书面确认,明确无线座机的可接受性。
风险与替代方案建议
- 风险点:无线座机受信号干扰、基站故障等因素影响,可能延误报警,导致消防责任纠纷。
- 替代方案:
- 临时使用移动电话+固定IP网络电话双备份;
- 向建设单位发函催告验收并配合开通固定电话,留存证据以备后续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