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试行)》(筑建通〔2025〕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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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勘察专业

6.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3.1节对勘察纲要进行了相关规定,当勘察纲要结构内容不完整,或程序管理有瑕疵,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相关条文处理。勘察纲要是勘察单位指导项目开展勘察工作的策划书(属过程文件),并非提交项目使用的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不是对勘察工作的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6.2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4.2和第4.3节对勘察作业安全、岩土试样存储和运输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勘察报告是否必须说明相关情况?
答:勘察现场管理或程序管理的规定不属于勘察报告必须反映的内容,但试验成果报告相关内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例如试验方法、水样放置时间等。
6.3 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勘察文件不完整,例如缺页、缺附件,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相关条文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处理。
6.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2条、《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6.2.3条和第7.2.3条都给出了详细勘察孔布置规定,勘察工作布置应如何执行?
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规定详细勘探点的布置间距主要针对土质地基,《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2条只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当场地为土质地基时,钻孔布置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并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2条规定,《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是贵州省地方性的技术规范,主要针对贵州省内的建筑岩土工程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当场地为岩石地基或岩溶地基时,钻孔布置执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6.2.3条和7.2.3条并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2条规定。勘察文件中工作量布置的内容应对一般性钻孔、控制性钻孔、鉴别孔等钻孔类型的具体布置依据、布置数量加以说明。
6.5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8条规定“采取土样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如何审查?
答: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作为土质地基,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察孔总数的1/2,《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017-2021第3.2.8条规定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规定是一致的,主要是针对土质地基而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条文说明中作了说明,基岩较浅地区为了查明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等分布情况多布置的鉴别孔不在此规定,贵州省区域内的岩石地基和岩溶地基,按《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6.2.9条执行,即每个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保证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6件,当场地作为一个建筑群进行勘察时,每个单体建筑物下每个岩性层或每个岩体单元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钻孔,且不得少于3件,建筑群累计参数统计的数量不得少于6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贵州省增补规定》第2.3.4条、第2.3.5条同样作了规定。勘察文件中工作量布置的内容应对一般性钻孔、控制性钻孔、鉴别孔等钻孔类型的具体布置依据、布置数量以及取土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布置比例、数量进行说明,为查明岩土界线、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不利埋藏物等的鉴别孔不计入取样和原位测试孔比例和数量的计算钻孔总数范围。
6.6 已开挖成形不需再开挖的岩质边坡,勘察时是否可以不布置钻探工作?
答:已开挖成形的岩质边坡,如上部覆盖层较薄,可通过地质测绘和坑槽探查明岩土层的分布,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不布置钻探工作,若施工中揭露强风化带、岩溶洞隙等不良地质作用可能影响边坡稳定性时,根据施工揭露的岩土信息及时反馈给勘察单位加以评价或设计调整。上部覆盖层较厚时,应按规范布置钻探工作,若施工中揭露的强风化带、岩溶洞隙等不良地质作用可能导致支护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布置钻探、坑探、物探等综合勘探工作。
6.7 勘察委托书说明场地边坡及基坑另行委托专项勘察时,勘察报告中应对边坡进行哪些评价?
答:勘察报告应作下列评价:
1.应简要说明各段拟建边坡(含基坑)的特征和与拟建物的位置关系;
2.分析评价拟建物与边坡间的相互影响,对边坡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指明边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3.报告中应明确本勘察报告不能作为支护设计依据,不提供边坡支护设计岩土参数。
6.8 勘察中如何界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8.0.3条“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中附近地段的范围?
答:附近地段的范围应基于下列几个方面确定:
1.工程建设引起的工程地质现象可能影响的范围,如因工程建设可能引起地基沉降、滑坡、地表水及地下水流向改变等;
2.影响工程建设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阶段及其分布范围,如滑坡、崩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和影响的范围;
3.对查明测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单元等问题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
4.地质环境条件特别复杂时应适当扩大范围。
6.9 边坡为岩质边坡,勘察工作应采用何种勘察手段查明边坡岩体结构面(层面及节理面)产状及变化、结合状况、起伏粗糙程度、充填状况、结合程度等工程特征?
答:边坡岩体结构面(层面及节理面)产状及变化、结合状况、起伏粗糙程度、充填状况、结合程度等工程特征是岩质边坡勘察的重点及难点,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物探测试、岩体力学指标测试为辅的综合勘察手段,必要时增加原位测试。当场地周边无岩石露头时,应布置适当探井、探槽、井下电视等综合勘察手段查明边坡岩体结构面的工程特征。对地质构造复核和受外倾结构面或结构面不利组合控制的情况,由于边坡高度范围内不同的临空外倾结构面(或形成不利组合的结构面)性状可能是不同的,如果工程实施前无条件查明边坡高度范围内外倾结构面(或形成不利组合的结构面)的结合程度,则应按信息化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勘察,随边坡开挖查明不同高度的外倾结构面(或形成不利组合的结构面)的结合程度。
6.10 勘察报告中引用工作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技术标准未明确可引用时,不应以引用资料代替;
2.在评价过程中说明资料来源及适用性。本项目的前期勘察或本项目分批建设的早期子项勘察时可以引用。当不是本项目的前期勘察时,应说明与本项目的空间关系及适用性,必须是相邻场地且是同一个地质单元才可以引用,可引用资料仅限于剪切波、腐蚀性、地微振测试等,岩土样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测试;
3.引用资料签章齐全,并作为报告附件。
6.11 勘察时是否必须要取水、土样进行腐蚀性测试?
答:按下列规定实施: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1条,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土或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足够经验”指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对重要性等级二级及以上建(构)筑物应取水土样进行腐蚀性测试,重要性等级二级以下建(构)筑物可不强行要求。
2.《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中103页规定,红粘土中的水一般不具腐蚀性,可不取水样进行测试,但场地附近有污染源时,应取样进行试验。若建筑物以红粘土作持力层,采用浅基础时可不取水样进行测试,但应取土(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进行腐蚀性测试,采用桩基础时,可不取红粘土中的水进行测试,但应取岩溶水和地下水位以上的红粘土进行腐蚀性测试。
3.当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水、土样(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进行腐蚀性测试,当地下水位很浅,且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常年处于毛细带时可不取土样进行腐蚀性测试。
6.12 特殊情况下水土的腐蚀性如何评价?
答:按下列原则评价:
1.勘察时未见地下水,无法取样的可不取水进行腐蚀性测试,评价地下水腐蚀性时,应说明评价的依据及其风险;
2.勘察时地下水位在基底下,但处于地下水位变幅范围内,应取水样进行腐蚀性测试并评价其腐蚀性;
3.土对钢结构的评价取pH值、氧化还原电位、视电阻率等指标中腐蚀性等级最高者。管线勘察如果材料是钢铁质地下管线,不能只用pH值判断其腐蚀性,按市政勘察规范只测试视电阻率,按国标测试指标较多,针对钢铁质地下管线应按国际进行评价;
4.同一场地的腐蚀性评价存在差异时,比如同时有弱腐蚀和微腐蚀等级时,应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加密取样验证,视其建筑规模,必要时进行分区域或按建筑物单体分别评价。
6.13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3.2.2条条文说明规定,直剪仪快剪试验获得的c、φ值应予以修正,修正系数是0.60.8和0.81.0;《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2/T045-2018第5.1.5条规定,c、φ值的折减系数是0.5和0.8,如何选择折减系数?
答:红粘土通过直剪仪快剪试验获得的c、φ值,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勘察单位根据《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3.2.2条条文说明规定,c值按0.6〜0.8折减,φ值按0.8〜1.0折减;红粘土地基基础设计时,存在土质边坡时,需要计算地基边坡稳定性时,设计单位根据地勘报告提供的未经折减的红粘土抗剪强度指标,按《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2/T045-2018第5.1.5条规定,c值按0.5折减,φ值按0.8折减,由于建筑地基基础稳定性要求高于边坡工程稳定性要求,因此地基规范折减要求高。作为建筑基坑及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若勘察单位已按《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3.2.2条规定对c、φ值进行过折减,设计单位无需对勘察报告通过折减后的c、φ值再按《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2/T045-2018第5.1.5条规定进行折减。
6.1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4.2.12条规定,建筑边坡工程应考虑雨季和暴雨过程的影响,应该如何考虑?
答:目前,在建筑、市政行业的勘察报告中,关于边坡的稳定性计算,基本上不验算暴雨工况的稳定性,其原因主要是在岩土勘察规范、市政勘察规范及边坡技术规范中没有验算暴雨工况下边坡稳定性的相关规定,而在国土、交通行业的规范及高填方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针对建筑边坡、基坑及市政道路边坡,考虑暴雨对土层或软弱结构面力学抗剪指标的影响取浸水强度指标按自然工况计算。对渗透性较好的土层,浸润线以上取浸水强度指标或对天然强度指标进行适当折减,浸润线以下取天然指标,但在实际工程中,浸润线的确定本身就是难题,所以我们不追求浸润线的准确位置,对渗透性较好的某一土质单元层,整层都采用浸水强度指标或折减指标相对可靠,而对于渗透性很差或相对隔水的土层,雨季和暴雨过程对其边坡土体力学指标影响不大,重点应考虑边坡的防雨水冲刷或截排水措施。对建筑或市政的高填方边坡,应按《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第7.2.5条验算暴雨工况的稳定性。
6.15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1款规定“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图”,当勘察报告未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图时如何审查?
答:地形地貌与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关系密切,特别是山区建筑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形态复杂多变,而建筑物的坐标是现场测放勘探点的依据,没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面图在实地上无法确定建筑的具体位置,也显示不出建筑设计与地形地貌的相关性,因此应提供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面图。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有些项目可能因为其性质、规模无法提供总平面图(如涉密项目、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增设的建(构)筑物、厂区等自有红线内增设的建(构)筑物、乡镇新建重要性等级较低的建筑等),当无法提供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总平面时,只要总平面图上交代了可靠的相对位置或相对坐标进行建筑放线定位是可行的。总平面图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规定应附有地形,对于以上列举类似项目,倘若场地高差起伏不大,总平面图上标注有拟建物周边地面高程无地形也是可行的,若地形高差起伏较大时应补测地形线。
6.16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第4.1.1条对抗震不利地段划分从地质、地形、地貌情况给出了定性划分,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进行划分?
答:场地大面积分布软弱土,对场地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内土层剪切波速Vs≤150m/s的土层厚度大于15m的区域,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是指工程位于土质、岩质且高耸突出(两侧或四周地形很低)的边坡的上缘时,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是指工程临近土质边坡(含强风化)的上缘时,划分为对抗震不利地段。需注意场地抗震地段判定应与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匹配,说明如下:
1.抗震规范有对抗震不利地段避开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划分抗震地段本是为场地选址服务,因建设工程进入详勘阶段,规划早已通过审批,场址基本上避开不利地段的可能性不大。另外,采取有效措施的要求也不具体,且工程成本要增加投入,因此设计方和建设方对勘察报告中不利地段的划分反应强烈,往往会出现设计、建设和勘察各单位之间相互纠结不清,因此,需要勘察单位科学划分;
2.软弱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和流塑红粘土等软土及fak≤130kPa填土,对软土一般会有剪切波测试数据,土层剪切波速Vs≤150m/s划分为软弱土依据充分,但填土由于钻孔垮塌原因未作剪切波速测试,因新近回填未完成自重固结直接划分为软弱土依据不足,在实际工程活动中,只要有填土分布,不管厚度如何,就划分为不利地段是不妥的。考虑到15m是软弱土场地划分为Ⅱ、Ⅲ类场地的界限,我国地震反应谱基准场地为Ⅱ类,故以软弱土厚度15m为划分一般地段和不利地段的界限;
3.存在深厚填土(厚度大于15m)的场地,视其物质组成、建筑规模、基础形式等综合判定,必要时补充剪切波速测试复核填土的类型加以划分;
4.存在待填深厚填土(厚度大于15m)的场地,勘察期间无法掌握填土的性质、类型,暂按场地现有最不利条件进行划分,后期回填后补充对填土的测试工作后,充分了解其填土性质、类型后加以复核划分;
5.不利地段的软弱土层仅在建筑范围内经地基处理后,若场地周边仍存在厚度较大的软弱土层时,仍划分为不利地段;
6.工程场地位于边坡后缘是因为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放大作用,故划分为不利地段,当建(构)筑物到坡顶的距离(按最近点考虑)大于1.2〜2.0倍滑塌范围时(缓倾岩质边坡取小值,陡倾岩质边坡取大值,以岩体破裂角确定滑动面时取中间值),不建议划为不利地段;
7.工程场地位于边坡坡脚前缘的水平地段,应根据该工程场地土的特征划分抗震地段。当周边环境存在抗震不利或抗震危险的情况时,应予以说明并提出治理建议。
6.17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第4.1.2条关于场地类别划分,如何确定场地类别划分的原则?
答:场地类别宜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1.不按单体划分,宜分区段划分或整体划分;
2.需大厚度回填到设计室外使用地面的场地,在详勘阶段划分依据不充分时,待回填后根据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作进一步复核;
3.当场地同时存在挖填时,若回填厚度较大时,宜根据回填土类型分区段划分;
4.非回填场地存在深基坑开挖的,不以肥槽回填土厚度和回填土的类型作为场地类别划分依据,但应提出肥槽回填质量要求或其他工程处理措施;
5.整个地下室跨越不同建筑场地类别时要基于安全原则确定,涉及成本较大浪费时可分区段划分场地类别。
6.18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第4.1.6条规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土层厚度划分场地类别,场地覆盖层厚度从哪个位置起算?
答:从工程角度考虑,按“自然地面”起算便于操作,但因设计室外使用地面因素可能与实际差异较大,从学术角度考虑,按“建成后的设计室外使用地面”起算较为合理,贵州省属于喀斯特地貌,往往存在大挖大填现象,宜按建成后的设计室外使用地面起算较为合理,具体建议按下列情况确定覆盖层厚度:
1.当场地设计方案不存在大挖大填时,按勘察期间最不利土层厚度确定;
2.当场地设计方案只存在挖方时,挖方能减少地表覆土层厚度,有利于场地类别的改善,按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算;
3.当场地设计方案存在填方时,宜按勘察期间最不利土层厚度起算;
4.当场地中存在局部地段覆盖层厚度可能影响场地类别划分变化时(如软弱土厚度15m是Ⅱ类和Ⅲ类的划分界限),不以最大覆盖层厚度作为起算依据,但对覆盖层厚度较大局部地段应提出工程处理措施。
6.19 对地质条件复杂场地,如场地中有深大溶沟溶槽、软硬相间的岩石地层、深厚风化带、断层、断层破碎带等分布,同一高层建筑结构单元部分基础无中风化基岩持力层,地基的均匀性差,如何确定基础方案?
答:针对深大溶沟溶槽地段,若存在岩溶塌陷,应调整平面位置避开此地段建设。无岩溶塌陷条件时,补充勘察寻找持力层支点采用梁板跨越处理,也可采用混凝土、浆砌块石等填塞措施或调整桩距等方式进行处理,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大于梁高的1.5倍,当无以上处理条件时,根据可靠的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可采用嵌岩桩处理方案,必要时增加筏板并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针对软硬相间的岩石地层,可根据软质岩的变形模量进行沉降验算,必要时增加桩长以满足沉降要求,当沉降无法满足要求时,根据可靠的桩侧阻力的端阻力,采用嵌岩桩处理方案,必要时增加筏板并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对深厚风化带、断层、断层破碎带,宜对破碎岩体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桩载试验,挖掘地基承载力并提供可靠的桩侧阻力和变形模量,根据其变形模量进行沉降验算,当沉降无法满足要求时,根据可靠的桩侧阻力,采用嵌岩桩处理方案,必要时增加减沉基础进行变刚度调平设计,采用筏板基础或桩筏基础,对这种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基基础,主要是依靠设计部门进行结构处理。
6.20 《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6-2018第7.1.3条中针对岩溶强发育条件中的“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就划分为表生岩溶强发育吗?
答:《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5-2018第7.1.3条注解规定,当钻孔见洞率为0,基岩起伏面高差(指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时可定为表生岩溶强发育,但这里要注意是相邻柱基之间,不是相邻钻孔之间,很多初勘报告和土石比勘察报告直接根据相邻钻孔之间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来进行划分是不妥的,因钻孔间距较大,且《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5-2018第1.0.5条规定本规范适于详细勘察阶段,所以应根据相邻柱基之间基岩起伏面来划分,但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若一个单体建筑场地出现少量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定为表生岩溶强发育无可厚非,若一个建筑群场地中仅出现少量基岩起伏面相对高差>5m宜按单体划分或分区域划分岩溶发育程度等级要科学些。
6.21 地下室单侧靠山回填,三面设计地坪与地下室底板标高一致或低于地下室底板标高,是否仍须考虑浮托破坏影响?
答:应考虑。拟建物修建和单侧回填改变了地表水和地下水迳流方向及排泄条件,无有效排泄通道时,回填土体含水层再造,形成地下水水位会对拟建物产生浮托力和侧压力,应结合周边地形地貌、汇水面积、回填体材料、性质、排水通道等分析评价浮托破坏产生的可能性,并提出防治建议。
6.22 深厚填土场地存在地下建(构)筑,填土主要成分为碎块石,是否应考虑盆池效应?
答:应结合场地原始地形、周边排泄条件、填土以下排泄条件、基坑工程支护体系及降排水控制措施综合考虑。下列两种情况均应考虑:
1.原始地形为四周高中间低,四周任何一侧的有效排泄面均高于地下室底板标高,填土以下为不透水层;
2.基坑支护体系形成盆状结构,基坑周边及底部渗水通道被隔断,未采用长期有效降排水措施。
6.23 地下室各侧场平设计标高不同,盆池效应应如何建议抗浮水位?
答:盆池效应抗浮水位受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影响很大,在无法确定能有效疏排汇水时,宜结合场地原始地形地貌,以及建筑物地下室占地面积等按地下室各侧场平设计标高作为盆池效应抗浮水位建议值,若拟建物地下室占地面积大,不论是否存在地下室标高差异,均宜分区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并应明确抗浮设计所采用的设防水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5章和《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2/T045-2018第3.1.4条确定。
6.24 对全埋式或半埋式储水构筑物,是否需要提出抗浮设计的相关建议?
答:需要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运营及其在空载状态时的不利影响,应提出抗浮设计的相关建议。
6.25 斜坡地段,挖填成台阶状布置建筑群的勘察报告审查需注意什么问题?
答:应重点注意下列三个方面:
1.斜坡地段在地形地貌改变和建筑加载后的场地稳定性是拟建建筑群安全的重要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4.1.3条,在查清斜坡地质环境条件、收集拟建物荷载和施工荷载的基础上,对斜坡整体和局部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评价,如拟建物分期、分栋勘察,也应在前期勘察阶段布置斜坡勘察工作,对斜坡的整体稳定性和拟建楼栋斜坡的局部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2.对整体呈台阶状布置建筑群,采用浅基础时应注意上台阶地基应力对临空边坡的影响,采用桩基础时应考虑边坡临空面对基础的影响;
3.对整体地形呈阶梯分布的建筑群,地下室的抗浮评价也是该类建筑群需要注意的问题。
6.26 待填土边坡勘察阶段是否应进行边坡稳定性定量分析?
答:待填土边坡勘察阶段不提供待填土物理力学指标时,不需进行边坡稳定性定量评价,作定性评价即可。勘察单位可根据场地可能的填料来源,提出填筑材料、填筑工艺、压实度要求及质量检测要求,按地方经验提供待填土(压实土)物理力学参数,按压实填土力学指标进行稳定性计算,但勘察单位应明确该参数仅用于支护结构设计初步验算,设计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填筑材料、填筑工艺、压实度及质量检测要求在施工前或初期回填时进行现场试验验证。
6.27 对已有填土或待填土场地,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填土地基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
答:下列两种情况应对填土地基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
1.原始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计算填土待填土沿原始天然地面的滑移稳定性;
2.填土或待填土底部存在软基座时,应计算滑体沿软基座的滑移稳定性。
6.28 勘察报告是否必须说明工程周边环境条件的相关情况?
答:勘察报告必须说明,应加强相关要求及审查。工程周边环境条件与工程建设存在相互影响,但勘察报告常常遗漏,形式化,很笼统,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3.1条的要求,对工程周边的道路、建筑物、管线等建构筑物及其他重要地物进行详细说明,以支撑相关分析评价。
6.29 勘察报告中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审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审查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6.1.1条、6.1.9条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4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1条等均有明确要求;
2.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例如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3.内容需全面,勘察报告中常遗漏部分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如边坡或基坑滑塌、盆池效应、隐伏岩溶、半岩半土、基底沉渣、孔壁垮塌、溶洞段缩径、砼超灌、水下砼浇筑质量、超灌砼堵塞岩溶管道引起地下水位上升、大挖大填改变水文地质条件、填土自重固结引起地面下陷或地下室底板开裂等。
6.30 如何审查勘察报告中的危大工程评述?
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见危大工程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住建部37号令要求勘察文件说明的是后者。可许多勘察报告混淆了二者,罗列了许多勘察文件不需要说明的各种危大工程,如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等,反而没有结合工程实际和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例如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及周边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6.31 如何审查建筑场地外的不良地质作用?
答:岩溶是本区广泛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丘陵区、山区房屋建筑场地受滑坡、崩塌影响的也较常见。因房屋建筑场地通常较小,除岩溶作用在场地内发育外,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可能在房屋建筑场地外围。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不会委托到建筑红线外,但对周边不良地质作用进行定性评价是必要的,当外围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需要提出针对具体的不良地质作用进行专项勘察。对场地外发育的不良地质作用审查要求,主要着眼于其发育的证据、与项目的空间关系、对项目的宏观影响程度、下步工作的要求或建议。
6.32 边坡岩体类型划分、边坡岩体等效内摩擦角提供是边坡勘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岩质边坡坡向及结构面产状无较大差异时,边坡岩体类型可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表4.1.4进行划分,若勘察范围岩质边坡坡向及结构面产状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分段进行边坡岩体类型划分。边坡岩体等效内摩擦角指标应在确定边坡岩体类型基础上,结合边坡高度、岩体强度和完整程度在规范建议范围内合理取值,依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表4.3.4和《贵州省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J52/T045-2018表8.2.5分段提供。
6.33 地质剖面图岩性花纹采用全充填还是半充填进行绘制?
答:岩土界专家说法不一,大体上都坚持半充填,毕竟钻孔是以点带面,但贵州作为岩溶分布较广的省份,地方规范规定岩溶地基一柱一孔甚至是一柱多孔钻探,钻孔数量远远多于国标要求的钻孔数量,钻孔相对较密,由于基岩面高差起伏较大,岩石产状可能影响地基的稳定性,地质剖面应结合剖面方向和岩层产状按全充填进行绘制,全面反映工程地质条件,特别是岩溶、地质构造复杂场地应全面反映溶洞裂隙形态特征与地质构造分布特征,同一场地有多种岩性时应体现出地层的接触关系。对非岩溶地基若基岩面高差起伏不大,不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及基岩临空面影响地基稳定性时,地质剖面图采用全充填或半充填均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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