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暖通专业
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废止以后通用规范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修编之前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是否按原规定执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修订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可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5.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节和第4.3节,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自然排烟窗(口)等设计内容是建筑专业审查,还是暖通专业审查?
答: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自然排烟窗(口)等设计内容,暖通专业设计文件应根据规范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由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具体落实。暖通与建筑专业审图人员均应关注自然防排烟设计内容。
5.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请问是否包含住宅消防电梯前室?住宅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机械送风,地上地下各层前室门和楼梯间门的数量、大小不统一,此种情况机械加压送风量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规定,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可适用于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共用前室。各楼层的前室和楼梯间开启门的数量或门洞尺寸不同时,应按规定计算各层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取连续三层送风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L1的计算值。
5.4 厂房气楼(即敞开式天窗)是否可用于消防排烟窗?
答:厂房敞开式天窗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用。
5.5 内走道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将该走道两端部分房间的门取消,该部分房间的外窗满足走道自然排烟要求,该做法是否可行?该部分房间能否算作走道的一部分?
答:取消门后的区域应为走道功能,不应具备其他使用功能,且处于储烟仓内的门洞的面积不小于所对应的排烟窗面积,可作为走道的一部分,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的规定。
5.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场所”指的是建筑中单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款规定的是建筑中单个房间的面积。
5.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3.3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发电机房、直燃机机房、使用燃气的厨房是否在此范围?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3.3条规定,适用于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机房、使用燃气的厨房等场所的事故通风系统。
5.8 建筑专业在既有建筑内新增无法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需设置机械防烟系统,相关系统是否仍可按照原标准进行设计,且风机仅需防火围合即可?
答:根据《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第8.4.1条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5.9 排烟系统中烟气流经的消声器、风阀(止回阀、调节阀等)是否需要求并明确耐火性能?
答:排烟管路中的消声器、风阀作为管路内部的配件,应满足不低于排烟管的耐火时间要求。
5.10 净高≤3m的房间或走道,自然排烟计算时,当可开启消防救援窗的一部分面积计算到自然排烟窗面积中时,此时消防救援窗能否兼作为自然排烟窗?
答:不能,消防救援窗与自然排烟窗功能不同,不可兼用。
5.11 地上有两层的房间在内区设置敞开楼梯,下层的敞开楼梯开口设有挡烟垂壁,上层的敞开楼梯开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层应分别设置排烟设施,其面积按上、下层各自独立防烟分区考虑。敞开楼梯间面积可计入上层房间防烟分区面积,上层房间防烟分区净高按上层房间净高,不按敞开楼梯两层通高高度,是否可行?
答:可行。
5.12 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房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从车库或设备区内走道取风的自然补风方式?
答:车库或内走道区域如发生火灾,发电机启动提供消防电源,此时烟气会通过隔墙的通风百叶进入发电机房,存在安全隐患,发电机房应设置独立的补风系统,保障火灾时发电机组正常运行;车库温度及一氧化碳浓度较高,作为配电设备的散热通风系统的补风,降温效果不佳,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应根据建筑条件设置补风系统。
5.13 风管穿过变形缝处是否必须设置软连接?
答: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2011第8.4.3条,风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空间时,应设置长度为200mm〜300mm的柔性短管;风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墙体时,应设置钢制套管,风管与套管之间应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塞密实。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墙体的风管两端外侧应设置长度为150mm〜300mm的柔性短管,柔性短管距变形缝墙体的距离宜为150mm〜200mm,柔性短管的保温性能应符合风管系统功能要求。
5.14 通风系统补风管(口)是否可以直接在楼梯间隔墙上设置防火风口取风?
答:部分地下设备用房紧挨封闭楼梯间设置,直接从楼梯间墙上开洞,通过从楼梯间取风,作为设备房的通风系统补风使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8条第5款“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5.15 既有建筑改造,建筑专业未提供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数值,如何判定空调系统负荷计算书符合要求?
答:可参照原施工图设计时适用规范中对围护结构参数的限值,或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进行空调冷热负荷计算。
5.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第6款规定,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临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如何把握临近的范围?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条,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与紧靠此排风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固定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1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6.0.4条已被《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公告废止,是否仍需执行?
答:在相关规范修订之前仍执行既有规范审查,如有违反此类条款,按违反“一般性条文”处理。
5.18 地下室通风系统竖井在地面以上设置的百叶风口应由哪个专业完成设计及审查?
答:暖通专业施工图平面图上应表达清楚百叶尺寸、定位、标高等内容,并将上述内容提资给建筑专业,建筑专业施工图上同步表达上述内容。该问题由建筑专业与暖通专业同时审查。
5.19 地下室的发电机房、储油间、变配电房排风系统是否可以与发电机组排风系统共用排风井?
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条第3款及第4款关于变配电房、发电机房通风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及变配电室均需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当发电机不使用时,如共用井道,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及储油间的排风将可能通过井道倒流回发电机房,不满足使用条件。故,上述排风系统不能与发电机组的排风井道共用。
5.20 地下车库如何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暖通专业施工图应如何表达?
答: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提出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在平面图上提供探测装置的位置示意,并清晰描述该系统由电气(或自控)专业完成。
5.21 可开启的外门位于储烟仓内部的部分是否可当做排烟窗(口),用于自然排烟?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2.1.5条自然排烟窗(口)规定,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未包括外门。《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中仅对特定条件下外门做出放宽,其余未明确的外门不能用于自然排烟。
5.22 在净高不大于3m的走廊或房间,疏散通道净高要求不满足储烟仓厚度需求,挡烟垂壁深度应满足疏散净高要求还是满足不低于储烟仓厚度要求确定?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21251-2017中第4.3.3条第1款提出的“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属于该条规定的特殊场景,储烟仓并不需要与自然排烟窗同步降至室内净高度的1/2处,故挡烟垂壁只需要满足第4.6.2条即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修订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可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5.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节和第4.3节,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自然排烟窗(口)等设计内容是建筑专业审查,还是暖通专业审查?
答: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自然排烟窗(口)等设计内容,暖通专业设计文件应根据规范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并由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具体落实。暖通与建筑专业审图人员均应关注自然防排烟设计内容。
5.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请问是否包含住宅消防电梯前室?住宅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机械送风,地上地下各层前室门和楼梯间门的数量、大小不统一,此种情况机械加压送风量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规定,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可适用于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共用前室。各楼层的前室和楼梯间开启门的数量或门洞尺寸不同时,应按规定计算各层前室的加压送风量,取连续三层送风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L1的计算值。
5.4 厂房气楼(即敞开式天窗)是否可用于消防排烟窗?
答:厂房敞开式天窗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用。
5.5 内走道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将该走道两端部分房间的门取消,该部分房间的外窗满足走道自然排烟要求,该做法是否可行?该部分房间能否算作走道的一部分?
答:取消门后的区域应为走道功能,不应具备其他使用功能,且处于储烟仓内的门洞的面积不小于所对应的排烟窗面积,可作为走道的一部分,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的规定。
5.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场所”指的是建筑中单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款规定的是建筑中单个房间的面积。
5.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3.3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发电机房、直燃机机房、使用燃气的厨房是否在此范围?
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3.3条规定,适用于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机房、使用燃气的厨房等场所的事故通风系统。
5.8 建筑专业在既有建筑内新增无法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需设置机械防烟系统,相关系统是否仍可按照原标准进行设计,且风机仅需防火围合即可?
答:根据《贵阳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第8.4.1条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5.9 排烟系统中烟气流经的消声器、风阀(止回阀、调节阀等)是否需要求并明确耐火性能?
答:排烟管路中的消声器、风阀作为管路内部的配件,应满足不低于排烟管的耐火时间要求。
5.10 净高≤3m的房间或走道,自然排烟计算时,当可开启消防救援窗的一部分面积计算到自然排烟窗面积中时,此时消防救援窗能否兼作为自然排烟窗?
答:不能,消防救援窗与自然排烟窗功能不同,不可兼用。
5.11 地上有两层的房间在内区设置敞开楼梯,下层的敞开楼梯开口设有挡烟垂壁,上层的敞开楼梯开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层应分别设置排烟设施,其面积按上、下层各自独立防烟分区考虑。敞开楼梯间面积可计入上层房间防烟分区面积,上层房间防烟分区净高按上层房间净高,不按敞开楼梯两层通高高度,是否可行?
答:可行。
5.12 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房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从车库或设备区内走道取风的自然补风方式?
答:车库或内走道区域如发生火灾,发电机启动提供消防电源,此时烟气会通过隔墙的通风百叶进入发电机房,存在安全隐患,发电机房应设置独立的补风系统,保障火灾时发电机组正常运行;车库温度及一氧化碳浓度较高,作为配电设备的散热通风系统的补风,降温效果不佳,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应根据建筑条件设置补风系统。
5.13 风管穿过变形缝处是否必须设置软连接?
答: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2011第8.4.3条,风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空间时,应设置长度为200mm〜300mm的柔性短管;风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墙体时,应设置钢制套管,风管与套管之间应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塞密实。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墙体的风管两端外侧应设置长度为150mm〜300mm的柔性短管,柔性短管距变形缝墙体的距离宜为150mm〜200mm,柔性短管的保温性能应符合风管系统功能要求。
5.14 通风系统补风管(口)是否可以直接在楼梯间隔墙上设置防火风口取风?
答:部分地下设备用房紧挨封闭楼梯间设置,直接从楼梯间墙上开洞,通过从楼梯间取风,作为设备房的通风系统补风使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8条第5款“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5.15 既有建筑改造,建筑专业未提供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数值,如何判定空调系统负荷计算书符合要求?
答:可参照原施工图设计时适用规范中对围护结构参数的限值,或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进行空调冷热负荷计算。
5.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9条第6款规定,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临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如何把握临近的范围?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条,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与紧靠此排风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固定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1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6.0.4条已被《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公告废止,是否仍需执行?
答:在相关规范修订之前仍执行既有规范审查,如有违反此类条款,按违反“一般性条文”处理。
5.18 地下室通风系统竖井在地面以上设置的百叶风口应由哪个专业完成设计及审查?
答:暖通专业施工图平面图上应表达清楚百叶尺寸、定位、标高等内容,并将上述内容提资给建筑专业,建筑专业施工图上同步表达上述内容。该问题由建筑专业与暖通专业同时审查。
5.19 地下室的发电机房、储油间、变配电房排风系统是否可以与发电机组排风系统共用排风井?
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条第3款及第4款关于变配电房、发电机房通风的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及变配电室均需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当发电机不使用时,如共用井道,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及储油间的排风将可能通过井道倒流回发电机房,不满足使用条件。故,上述排风系统不能与发电机组的排风井道共用。
5.20 地下车库如何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暖通专业施工图应如何表达?
答: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提出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在平面图上提供探测装置的位置示意,并清晰描述该系统由电气(或自控)专业完成。
5.21 可开启的外门位于储烟仓内部的部分是否可当做排烟窗(口),用于自然排烟?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2.1.5条自然排烟窗(口)规定,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未包括外门。《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中仅对特定条件下外门做出放宽,其余未明确的外门不能用于自然排烟。
5.22 在净高不大于3m的走廊或房间,疏散通道净高要求不满足储烟仓厚度需求,挡烟垂壁深度应满足疏散净高要求还是满足不低于储烟仓厚度要求确定?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21251-2017中第4.3.3条第1款提出的“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属于该条规定的特殊场景,储烟仓并不需要与自然排烟窗同步降至室内净高度的1/2处,故挡烟垂壁只需要满足第4.6.2条即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